李宇春《无价之姐》终审胜诉 歌曲不构成抄袭

导读: 7月8日,作曲家林莫樵晒出李宇春 《无价之姐》侵权案终审判决书内容,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查,认定《无价之姐》与歌曲《跟我出发》不构成抄袭,“《无价之姐》相较与涉案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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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8日,作曲家林莫樵晒出李宇春 《无价之姐》侵权案终审判决书内容,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查,认定《无价之姐》与歌曲《跟我出发》不构成抄袭,“《无价之姐》相较与涉案歌曲在各部音符、旋律上有些许的变化,正是这些许的变化使得二者在旋律表达上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差异”,故不构成抄袭,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据此前报道,2021年,天眼查App显示,北京黄色石头传媒有限公司与董赫男相关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裁定书公开。

  相关文书显示,原告董赫男提出诉求,要求立即删除快手平台中含有抄袭内容的《无价之姐》副歌部分的音频、视频,并向北京黄色石头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李宇春三被告索赔200万。李宇春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法院对李宇春公司主张的管辖权异议不予采纳。

  据悉,董赫男是音乐作品《跟我出发》的曲作者。

  来源:闽南网综合搜狐娱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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