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丽热巴代言一年只要6万吗(是智商税有了新的收法还是法律边缘的灰色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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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明星价格8万~10万元一年,二线明星5万~6万元就能做下来。一则找明星影视IP代言的广告近日频繁出现在今日头条与抖音的广告推送中。而代言的价格也低到令人咋舌,不到10万元就可以让明星在商品的产品包装上“站”一年。是智商税有了新的收法,还是法律边缘的灰色地带?
一线明星代言不到10万元,馅饼还是陷阱?
“这也太便宜了,价格太有诱惑力。”近日忙于公司年会的郎禹魂无意间发现一则几万块就能请明星“代言”的广告,因为价格确实低廉,郎禹魂正在考虑将原本用来请网红直播带货的预算拨出一部分放在明星代言上。“但这个价格,让我又不得不怀疑,是个骗局”。
根据郎禹魂的说法,对方工作人员的解释是,该代言并非明星代言,而是以相关电影中塑造的艺术角色与相关产品联名宣发,属于电影“IP”运营的一部分,所以对比直接找明星代言,价格要低得多,一年一线明星价格8万~10万元,二线明星5万~6万元,加之公司年底冲量,迪丽热巴这样的明星,一年6万元两年10万元便可以拿下。并且对方工作人员再三保证,他们获得了相关影视作品的授权,绝对不会产生侵权问题。
记者通过今日头条客户端检索“明星代言”,一则“找明星影视IP代言”的广告便跳了出来。而检索出的广告也颇为简单,文字方面除了广告语外没有其他任何说明。除了广告,以剧照IP代言为主题的相关自媒体文章也不少。记者发现,大部分该题材的自媒体文章内容相近,均以影视剧照合法合规为主要论述点,并辅以相关案例,部分文章末尾还会附上二维码或联系电话。
记者随即联系到一个电话归属地显示为安徽合肥的商家。该商家在电话中的说法与郎禹魂表述基本一致,并表示要添加记者微信并发送相关资料与资质证明。随后,一名自称海南联美影业的工作人员添加了记者微信。该工作人员解释道,他们公司主要做电影IP授权,由于并非明星代言,相关形象在使用中有不少限制,并发送了签约合同的部分截图。
该截图标明,严禁使用“形象代言”“形象大使”“我选择”“我认准”等字样,同时严禁在网络、新媒体等线上平台使用,也禁止在大型户外广告与流媒体使用。问及使用范围,该人员表示,一般客户线下会印刷在产品包装上,线上则放在网店详细介绍页面中,有时候也会做成海报放置于直播间当背景墙。
随后又有一家自称企联(音)主要业务为影视IP授权的公司联系到记者,其说辞与联美相似,并说这个行业存在很久了,只要拿到授权就没有法律风险。
提供服务的公司疑似授权造假
联美方给记者发送的公司资料中包括一个名为项目库的表格文档、联美方的营业执照、一个授权合同以及有客户案例的联美宣传材料。
天眼查信息显示,海南联美娱乐经纪人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5月。而海南联美的控股方为占股比例95%的安徽联美影业有限公司,安徽联美影业有限公司的控股方为合肥猴面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这两家公司分别成立于2019年3月与2020年11月,3家企业成立均不超过3年。
“项目库”表格中有300多部已经上映与春节前后即将上映的国产电影,涉及相关主演明星超1000个,其中不乏参演电影《余生,请多多指教》的肖战、杨紫;参演电影《有翡》的王一博、赵丽颖等一线“顶流”。按照之前工作人员的说法,花费不超过十万元,便可将这些明星在影片中的形象搬上自己的产品。
项目库中还包含 “北京无限自在”“浙江华策影视”“中铭盛世(深圳)”“北京六倍速”与“上海电影集团”5家授权方。联美此次发送的授权合同中仅有“北京六倍速”一家,且合同上除了公章与名称外没有甲方公司其他任何有效信息,签订时间为2021年6月,有效期3年。
自称企联(音)的机构也在电话中表示,联美与其是竞争对手,美联的授权方为“六倍速”,而企联(音)的授权方为“北京无限自在”。
而联美未给出授权合同的另外4家授权有较大疑点。
一位与联美有过业务往来的网友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出具了其从联美获得的授权协议。该网友表示,这几份授权协议中,授权方的公章均存在无编号或与地域对不上的疑点,他认为联美有公章造假的嫌疑。
记者发现,合同中的公章有的并没有13位防伪编码,也有宣称是来自北京的企业,但公章前4位代表区域的防伪编码并不是北京。
认证为“上海电影集团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微博也于1月6日发布了一条声明,该声明显示,上海电影集团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并未与“海南联美娱乐经纪人有限公司”等相关公司有任何形式的合作。而上海电影集团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便是联美“项目库”文档中出现的授权方之一——上海电影集团,联美被直接“打脸”。
上海电影集团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程子凡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对于联美等公司伪造授权的行为,上海电影集团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已经报警。
明星影视代言行业存侵权风险
一位从事艺人经纪人业务的相关人士向记者直言:“这些公司都是骗子。”他透露,正常影视海报涉及明星的肖像只能用于影视剧的宣传,对于代言费上千万的一线艺人来说,10万元的价格,这些艺人根本不会同意。而由于使用范围较小,涉及金额不大,加之走法律途径耗费时间精力,合约较多的艺人基本很难看到,并且如果没造成负面影响他们也无暇处理。上述人士透露,自己曾向吴京方面求证过相关业务问题,对方表示毫不知情。
抛开授权造假问题,影视剧剧照、海报与商品联名又是否合规?
程子凡表示,由于这块业务本身收益不高,所以上海电影集团之前并没有开发这方面的业务,直到这两年才将这方面的授权外包出去进行开发。但授权的限制颇多,例如若相应影片要开展联名,就必须与相应的演员明确授权范围,否则每一单业务都需要明星或其经纪公司出面授权才行。他透露,有些明星有其他代言在身,部分代言可能存在排他协议,所以不是所有明星都会签订这样的授权。另外,由于做的是影视作品IP,相应的影视海报必须保证完整,不能随意“抠图”“改图”变更海报立意。程子凡提醒,即使上海电影集团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相关公司签订了授权协议,但若该公司违背了上述限制,签约双方依然存在侵权风险。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聂炜昌律师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本身这项业务有点打擦边球的意思,若授权合同中没有写明这种联名行为不再需明星授权,那该明星可以走法律途径来叫停。因为若有意在海报上凸显演员与产品之间的关系,即使该明星装扮为影视剧中角色,也很容易会让消费者认为该明星代言了该产品,而在演员并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该行为就侵犯了该演员的肖像权。即使合约中规定造成的一切法律风险由影视公司承担,海报使用方依然会被起诉。此外,现在很多影视海报都是由专门的海报制作公司制作,若无特殊规定,制作公司对海报也有著作权,擅自改变影视海报的本意,海报制作公司也有权对使用者进行起诉。
聂炜昌还提醒,即使获得相应授权后,也不可用画面构图等手段营造明星代言的氛围,否则会有误导消费者的嫌疑,并可能被消费者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