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利丨德国的开明专制及其社会影响

导读: 也正是在这个百年之间,在实行精神专制和王朝专制的同时,分别以勃兰登堡-普鲁士选侯邦和奥地利大公国为典型,德意志的专制邦君已经较为普遍地实行了宗教宽容政策,并采取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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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开明专制及其社会影响

刘新利

摘 要:17世纪中期,德意志历史进入君主专制时期。与英法等国不同,德意志不是在帝国层面上实行专制,而是以邦国为发展单位;其特色主要表现在含有宗教宽容的邦君精神专制和包括地方分权的邦君王朝专制。在这样的前提下,18世纪中期,德意志历史进入开明(或启蒙)专制时期。以普鲁士国王和奥地利君主为代表,专制邦君既要等级合议又要集权专断,既要为平民谋福利又要维护贵族权益,因而动摇了封建社会统治与被统治的阶层结构,动摇了中世纪社会教会与国家的关系本质,为德国近代社会转型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君主专制 德国特色 开明专制 社会转型

德意志的开明专制,是一种“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不经过人民”的政治体制;其“开明”要求等级的政治合议,“专制”追求君主的绝对权力。在开明专制统治时期,德意志的各大强邦为了富国强兵而将经济发展置于万事之先,并为了提高或巩固国际地位将稳定本邦的社会秩序作为内政之首要。这是欧洲启蒙运动在德国发展的结果,也是德国启蒙思想在政治领域中的独特现象。本文着重分析德国开明专制的统治措施及其对德国近代社会的影响。

德国特色的君主专制

德国史学家威廉·罗舍尔(Wilhelm Roscher" 1817-1894)将西欧君主专制的历史分为三个时期:以16世纪西班牙国王腓力普二世(Philipp II.,1556— 1598年在位)为首的“教派专制”时期,以17世纪法国国王路易十四世(Ludwigs XIV.,1661—1715年在位)为代表的“王朝专制”时期,和以18世纪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二世(Friedrich II.,1740—1786年在位)为典型的“开明专制”时期。三个时期的显著特征分别是:君主的精神专制、家族的王朝专制和启蒙的开明专制。“教派专制”主要指君主强行规定单一信仰。16世纪的宗教改革撕裂了基督无缝的长袍,西欧统一的基督教会分裂为新教和天主教,两者尖锐对立。为了生存,尖锐对立的各门教派鲜有例外地依附于某种世俗政权;由于种种原因,一些世俗君主下令保护某一教派,实施信仰同一政策。这就是教派专制或精神专制。“王朝专制”主要指君主强行扩大统治家族的权益。17世纪普遍实现的民族统一国家削弱了传统贵族的权力均势,贵族世袭拥有的封建特权被集中于君主直接控制下的中央政府,从而形成家族专制或王朝专制。“开明专制”主要指君主强硬地推行社会改革措施。18世纪广泛传播的启蒙观念动摇了等级社会的基础,摇动中的社会各等级被引上中央政府统筹的强兵富国之路,启蒙专制或开明专制由此显示出来。

在德意志地区,君主专制大致始于17世纪中期,18世纪末开始受到日趋激烈的冲击,逐步缓解。整体而言,德意志君主没有经历“教派专制”,其“王朝专制”也与众不同,而“开明专制”至少在西欧地区几乎是德意志的独有现象。德意志的君主专制具有德国特色,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专制君主宽容宗教信仰,中央集权保留地方势力。

在17世纪中叶三十年战争结束时,名义上的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依然存在,而实际上帝国是由《帝国法》保障的邦国集合体。根据《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凭借合法的武装权、结盟权和宗教信仰自决权,至少有七大德意志邦君分别开始走上专制主义道路,成为专制君主。他们是勃兰登堡选帝侯(1701年起为“在普鲁士的”国王)、汉诺威公爵(1692年起为选帝侯;1714年起为英国国王)、麦克伦堡公爵、萨克森选帝侯(1697年起为波兰国王)以及奥地利公爵(兼任德意志王国国王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巴伐利亚选帝侯和符腾贝格公爵。在18世纪中叶以前的大约百年之间,这些专制君主不同程度地在精神领域实行专制政策,践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规定的“教随国定”原则;同时为了维护王朝家族的权益,采取遏制等级议会参与邦国政治、实行王朝专制的措施,以遵守历代《帝国法》规定的“诸侯特权”传统。然而,也正是在这个百年之间,在实行精神专制和王朝专制的同时,分别以勃兰登堡-普鲁士选侯邦和奥地利大公国为典型,德意志的专制邦君已经较为普遍地实行了宗教宽容政策,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地方议会贵族的传统权利,呈现出18世纪以前德国特色的君主专制。

17—19世纪初的勃兰登堡-普鲁士

勃兰登堡-普鲁士选侯邦是欧洲及德意志地区几乎最早颁布“宗教宽容令”的世俗政权,它推行容纳各种宗教及其教派组织的信仰宽容政策。

1664年,即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生效16年后,勃兰登堡-普鲁士选帝侯颁布《宽容敕令》,禁止信义宗和改革宗两个教派的神学家在布道坛上相互攻击,限制信义宗的信仰告白书对改革宗的划界教理,取消了信义宗《协同书》的限定性和排他性。不仅如此,1671年,选侯政府还邀请被驱逐的不信耶稣基督的50个犹太家庭来勃兰登堡,并给予保护。1685年10月29日,即在法国国王路易十四世于18日废除《南特敕令》的10天后,选帝侯立即颁布了《波茨坦敕令》,欢迎在法国遭受宗教迫害的新教徒胡格诺“自由地、安全地”定居勃兰登堡,保证他们拥有一定的特权,并减免部分税务;企业主还享受邦国补助金,牧师则享有豁免权。信奉改革宗的专制君主勃兰登堡-普鲁士选帝侯,以实际行动诠释了“教随国定”的帝国法规:在我的国内,信仰自由;在勃兰登堡-普鲁士选侯邦领,不允许任何臣民打着宗教信仰的旗帜相互攻讦、相互争斗。显然,这是针对帝国法的独断专制,而不是针对臣民;邦国政府的宗教政策,以邦内宗教和平、社会和谐为直接目标,没有将遵守帝国法作为前提。在同一时期,德意志的其他邦国,如美因茨选侯领(1650年)、普法尔茨伯爵领(1705年)等,也在宗教矛盾日趋白热化的地区相继颁布宗教宽容法令。专制邦君充分利用帝国法保障的信仰自主权,将“教随国定”的法规变成维护领内治安、协调对外关系的合法工具。这与16世纪西班牙君主独尊天主教的精神专制形成鲜明的对照。

奥地利大公国则是欧洲及德意志地区几乎最早实行地方分权治理、中央集权统治的王朝政府,它在保留传统的地方等级代表议会的基础上集中王权。

三十年战争结束后,即在德意志历史进入专制主义时期,奥地利大公仍然拥有自1437年肇始的双重身份: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奥地利哈布斯堡领地家族的首领。奥地利大公作为帝国皇帝,是奥地利大公国、波希米亚王国以及西里西亚、施泰尔马克、蒂罗尔等公国的统治者;同时作为家族首领,他又是米兰公国和匈牙利大部分地区的占有人。一方面强邻压境,内政崩析,帝国不能统一,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权威越来越小;另一方面,德意志-奥地利的世袭领地、波希米亚王国和地盘不断扩大的匈牙利王国,三者组成实力基地,助使哈布斯堡家族首领的权力越来越大。为了稳固和有效地运用皇权和首领权,早在三十年战争期间,借助战场上的连续胜利(1623年战胜捷克、1629年战胜丹麦、1635年战胜瑞典),奥地利大公开始逐步推行专制统治,最重要措施就是调整政府机关,将地方的自治权力集中于维也纳宫廷。具体做法是设立“奥地利宫廷总理府”,接管“帝国总理府”在奥地利的各种权力,将帝国权力与家族权力区分开来。1654年,奥地利大公又以皇帝身份,下令设在地方首府的波希米亚宫廷总理府、匈牙利宫廷总理府、意大利和尼德兰宫廷总理府全部迁往维也纳,与奥地利宫廷总理府平级同等,由宫廷枢密院(1637年设立)总领。宫廷枢密院总管大公国的财政和军事,仅对大公兼皇帝本人负责;各地宫廷总理府继续分管各自地方的行政、外交和司法事务,但不得涉及财政和军务。这是一种君主对等级、中央对地方有所让步的专制或集权,其直接效果就是王朝政府管辖的地方政权各自治理,但相互掣肘;中央政府权力集中,但只限于财政和军事。显然,奥地利大公通过某种程度的分权达到权力集中于自身的目的。在同一时期,神圣罗马帝国的其他邦国,如汉诺威公国(1692年上升为选侯国)也出现了类似的等级合议—邦君专制的统治形式:针对辖内的不伦瑞克、吕内堡、卡伦贝格、格鲁本哈根和策勒等至少五个公侯伯国领地,汉诺威选帝侯在实行君主专制的同时,仍然保留各地传统的等级权力。这与17世纪法国君主长期不召开等级议会的做法大相径庭。

在欧洲历史上,君主专制制度实行的过程就是民族国家统一、以国王为核心的中央政府对内集权、对外扩张的过程。德国同样实行了君主专制制度,所不同的是,君主专制的执行单位是邦国而不是帝国。也就是说,德国的专制君主是帝国的割据邦君而不是德国国王或帝国皇帝。因此,德国的君主专制具有与众不同的前提:帝国分裂,邦国自治。这也是德意志专制君主及其施政措施呈现德国特色的根本原因。

专制君主的开明措施

威廉·罗舍尔说的“开明专制”,即德文Aufgeklärter Absolutismus,也可直译为“启蒙专制”,是德国启蒙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开明专制君主推行的改革措施是德国启蒙运动的重要内容。由此,至少在西欧地区,开明专制几乎是德意志的独有现象。

欧洲启蒙运动开始于英国、兴盛于法国、总结于德国,主要是一场思想文化解放运动运动的锋芒所向是禁锢人们思想的君主专制和基督教会。运动中,按照“Sapereaude !拿出勇气,使用自己的理性!”的座右铭,英国式的“王权高于议会”、法国式的“朕即国家”以及“上帝绝对主权”的教会主导信仰的观念,都受到思想文化界的激烈抨击。启蒙运动的直接后果是,以法国封建王朝为代表的西欧君主专制政体被大革命推翻,教会在各个领域中的主导地位不同程度地让位于国家或地方的世俗政权。但是在德国,启蒙运动呈现出与英、法等国明显不同甚至相反的内容:君主专制的政治体制和教会主宰的信仰观念不仅不是运动的锋芒所向,反而是运动的起点,或说是发展的平台。何以至此?通过德意志专制邦君的“声望”政治可以找出答案。

17世纪中期至18世纪初,经过30年的惨烈战争德意志百废待兴。为了振兴邦国,借助《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保障的优惠权利,德意志大大小小的领地邦君,无论领地大小和等级高低,只要有钱,无论这钱是征收的还是借贷或是捐赠的,都不同程度地追求法国国王、“太阳王”路易十四世式的“声望”。他们“像猴子一样”地模仿法国,除了尽其所能地推行专制主义措施以外,还纷纷以凡尔赛宫为蓝本,兴建宫殿豪邸,使雕塑、绘画、园林、装饰艺术等得到发展,让宫廷贵族尽情享受的音乐、舞蹈和诗歌戏剧等因此而繁荣起来;同时广泛招徕学者,在宫廷府邸内设置图书馆和博物室,甚至投资建立大学。表1 所列可见一斑。

在宫廷文化繁荣的光环中,德意志的专制邦君走上开明专制主义道路,其主要原因在于他们为了获得“声望”和在获得“声望”的过程中,接受了正在法国兴盛的部分启蒙理念,并依之进行了几乎是全方位的社会改革。在法国,启蒙运动是大革命的先声号角,在德国则是社会改革的伴奏曲。或许德国的专制邦君没有真正明白启蒙文化的思想理念,但是在思想文化解放运动的大潮下他们繁荣了自己的宫廷文化;或许他们并不完全懂得启蒙理想的国家形式,但在得到“声望”的宫廷小环境中他们努力地推行涉及政府机构、经济管理以及文化宗教等方面的社会改革,从而将德国特色的君主专制推向了开明的或启蒙的君主专制。1740年代至1780年代是德意志的开明专制或启蒙专制时期,普鲁士王国和奥地利君主国最为典型。

德意志的启蒙运动素有“纯粹的北极光”之称。意思是说,德国的启蒙运动仅仅是北方地区的一种文化兴盛现象,其他地区的启蒙活动寥若晨星。启蒙运动期间的普鲁士王国处于德意志启蒙运动的北辰星拱之位,统治约半个世纪的国王弗里德里希二世推行的改革措施,是德意志开明(启蒙)专制的典型表现。

深受法国启蒙思想影响的弗里德里希二世于1740年继位。上任当年,他的论著《反马基雅维里》经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审阅后出版。年轻的国王在此书中认为,君主“不仅应该在公众场合维护自己完美的声名,在私底下也应该保持正直的品格,制定公正的、人道的政策”,因为君主的权力来自臣民的契约,他本人是国家“臣民的第一公仆”。年轻国王至终遵循“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将启蒙理想与政治现实结合在一起,将巩固和扩大国家权力与臣民福利和臣民教养联系起来。在启蒙思想的观念支配下,弗里德里希二世推行开明政策:(1)鼓励工商业发展的重商主义;(2)改善农民生活状况;(3)增设专业的经济管理部门;(4)设置世俗的教育机构。等等。弗里德里希二世实行开明专制措施的目标非常明确:使普鲁士王国跻身于欧洲强国之列。改革加强了王国实力,多次赢得战争,国王实现了他期望的目标。

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二世

如果说普鲁士的改革对象偏重于启蒙运动锋芒所向的君主专制制度,尽管改革的推动者是专制君主自己;那么,奥地利的目标更多地偏向于启蒙思想家激烈抨击的基督教会,尽管改革的策划人是虔诚的天主教徒。与普鲁士的弗里德里希二世相类似,统治约半个世纪的奥地利皇帝母子马利亚·特蕾西亚与约瑟夫二世(Joseph II.,1765—1790年在位)推行的改革措施,也是德意志启蒙(开明)专制的突出表现。

极力反对启蒙思想的马利亚·特蕾西亚与弗里德里希二世同年继位。上任当年,她不得不迎战普鲁士国王的军事进攻。她恨透了这个挑起战争的北方“坏蛋”,并对他推崇的启蒙思想深怀疑虑。在虔信天主教的女皇看来,启蒙思想将人类理性推到至高无上的位置,无视上帝的主权,难免会诱使人类自以为是,导致社会道德沦丧。然而,出于加强专制统治的目的,马利亚·特蕾西亚虽然反对启蒙思想,但是采取了许多属于开明的政策措施;女皇坚守天主教的信仰传统,但是反对教会对国家主权的干预;她虽然不了解天赋人权、宇宙秩序等当时学术前沿的理论,但是她支持维也纳大学的科研活动,推动中小学教育改革,鼓励传播对国家有用的知识。因此,不属于开明专制君主的马利亚·特蕾西亚开启了奥地利的开明专制时代。她的后继者约瑟夫二世则直接展开“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不经过人民”的以启蒙为目的、以专制为手段的社会改革。具体说,皇帝母子开明专制政策的内容主要有四:(1)编纂法典;(2)广泛开设国立学校,并颁布学校法令;(3)废除农奴制,并颁布税收法令;(4)颁布宗教宽容令,并广泛建立居民点教堂、救济慈善院,改善礼拜仪式、减少宗教游行和朝圣次数,规范臣民的日常宗教生活。等等。皇帝母子开明专制措施的目标非常明确:维护奥地利君主国的强国地位。改革加强了君主国实力,奥地利多次赢得外交,两位君主也实现了他们期望的目标。

在德意志的其他地区,许多专制邦君以弗里德里希二世为榜样,“声明拥护为国家服务,他们努力消除弊端,合理地改造行政和司法,提高经济、建立学校、促进科学,开始对社会舆论的谴责有所顾忌,并追求一位开明君主的荣誉”。他们的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臣民的生存环境,提高了社会生产力,同时满足了中央政府的需要,明显地增强了王朝政府的统治实力和国际影响力。

开明措施的社会影响

1790年,以皇帝约瑟夫二世去世为标志,德意志的开明专制进入尾声。从整体上说,在实施过程中及实施以后,专制邦君推行的开明措施为德意志地区的社会转型奠定了基础,其主要表现在社会阶层的松动和国家与教会关系的调整。

社会阶层的松动表现为专制君主在政府机关的要害部门任用专业官员,在经济领域推行财政重商主义、改善农民生活状况甚至予以人身解放等开明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动摇了长期固化的社会阶层。

在欧洲历史上,稳固社会阶层是统治者对内政策的根本目的,也是所谓“封建”制度的基础所在。在18世纪开明专制实施以前,德意志地区的统治与被统治两大社会阶层基本处于稳定状态。以国王为首的统治阶层包括各级各类领有土地的领主和贵族,他们分别在自己的领地范围内统治自己的属民。以农民和手工业者为主的被统治阶层从事各种各样的经济生产,他们从属于领主,由领主统治而不是管理。除了极为个别的情况以外,社会阶层的确定、划分和维持都是通过“出身”实现的。一个人是国王还是农民,与生俱来,无法改变。然而,开明专制君主在政府机关的要害部门任用专业官员触动了统治阶层:一方面有人可能凭借专业知识和专业才能,而不是靠家庭出身进入政府;另一方面有人可能在政府机关因尸位素餐,失去世袭的参政话语权。被政府机关任用的专业官员,意味着他们在政府找到了工作,做政府官员是他们的职业而不是特权;被政府机关架空的参政贵族,意味着他们游离统治阶层,只保留了社会上层的地位。社会上层与社会统治阶层的分别日愈明显。与之相伴,专制君主采取的财政—重商主义,保护农民甚至解放农民的措施,也从各个角度触动了被统治阶层:财政-重商主义政策着重发展王国官办工商业而不是民营企业或国民经济,手工业者、商人或富裕农民因此而有可能获得某种原本只属于世袭贵族的特权;受到政策保护的农民,特别是获得迁徙、耕作、婚姻等自由的农民,也有可能在邦君宫廷、贵族领地以及城镇农场找到工作。他们全凭自己的本事和机遇。于是,在被统治阶层中日愈明显地游离出一个社会中层。

德皇约瑟夫二世

专制君主推行的开明改革措施,使诸如“农民”“官吏”等身份指称都有可能变成“职业”的名称。一个人是官员还是农民,有可能不是与生俱来,也有可能依法改变,因为“农民”或“官吏”只是指工作,是职业而不是特有的身份或权利。在德国近代社会转型前夕,特权向着职业的转变是社会结构变动的根本性要素;它不仅可能冲破传统的统治和被统治两大社会阶层,使社会阶层多重化,而且可能直接摧毁“封建”制度的基础,催生新的制度和新的社会形态。当然,这一切还只是萌芽——专制君主的开明措施使封建固化的社会阶层出现松动。

国家与教会的关系调整,表现为专制君主实行的普遍立法、广建学校、鼓励科研等开明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凸显了针对教会的“国家至上”原则。

在欧洲历史上,国家与教会的关系平衡是统治者施行几乎所有政策的根本保证,也是所谓“中世纪”社会的本质特征。在18世纪开明专制实施以前,德意志地区的基督教会无论是新教各派还是罗马教派抑或各类修道院、共同生活会,都与某个世俗政权维持着直接或间接的依存关系。其间,围绕着“谁主谁从”的争斗一直就是两者关系史的发展主线。在17世纪中期三十年战争结束、德国历史进入专制主义时期以后,教会普遍且明确地从属于邦国,即使像教会选帝侯那样的直接以大主教为领主的邦国,教会组织也处于附属地位。前面提到的带有德国特色的专制君主直接实行宗教宽容政策,致使基督教会面对世俗政权的权势不仅不能与中世纪同日而语,而且完全失去了复兴的可能性。尽管如此,整体上的德意志地区还是“只知道一种意识形态,这就是宗教和神学”。这主要表现在思想领域;尤其在学校教育方面,基督教会不仅掌管着课堂的教学内容,而且把持着学校的经营管理,直到18世纪启蒙运动在德意志地区全面展开。在启蒙运动思想解放的影响下,开明的专制君主特别注意将社会性的民众教育纳入邦国的改革行动;创建邦立学校,颁布法令,规范中学、小学和师范学校的教学和管理,接管大学里的宗教院系等等。开明君主教育改革的出发点很明确:为邦国服务,为了邦国的发展和利益而提高国民素质、传播理性知识;将教育权力由教会转移到国家。由此,教会的以个人为出发点、为了个人得救而认识和回归上帝的教育理念遭到严重的冲击。与之相伴,专制君主主持编纂的各种法典彻底动摇了教会传统的法制权威。在奥地利的《特蕾西亚法典》(1766年)、《民法大全》(1787年)生效以前,在普鲁士启动《普鲁士国家通用法》(1780年)的编纂工作以前,除了具有针对性的帝国法和地方法规汇编以外,德意志地区通行的是《教会法大全》(1566—1582年)。教会法典不仅实用于各地各类的教会组织,而且直接作用于邦国社会的方方面面。专制君主编纂法典的出发点很明确:为邦国建设服务,为了集中君主权力而借助法典将世俗权利与教会权利、政治犯罪和宗教犯罪等过去教俗混合条规析分开来;将法制权力由教会转移到国家。

专制君主推行的开明改革措施,使基督教会在德意志社会的各个方面逐步地被边缘化,逐步地从社会的主导地位被边缘为集权君主的参考、辅助因素。各种各样的教会组织也随之逐步地演变为邦国的公安或教育机构。在德国近代社会转型前夕,教会组织向着国家机构的转变是政治- 社会秩序变动的关键性标志;它不仅标志着“国家至上”原则的实现,绕开了可能出现的君主精神专制和王朝专制,使社会从属于国家而不是宗教或王族,而且说明“中世纪”社会开始变质,新的社会形态已经走近新时代的门槛。当然,这一切也只是萌芽,是开明专制解决中世纪一再出现的王权与教会争斗的尝试。

但不能忽略的是:专制君主推行开明政策对德意志社会转型的基础性影响。对于开明君主来说,“为了人民”,国家应该富强,而通向国家富强的指路人唯有统治者;在此,统治者采取的任何措施都“不经过人民”。“人民”在德意志的开明专制时期,至少在观念上取代“臣民”成为统治者的关注对象。与被要求绝对服从权威的“臣民”不同,“人民”被要求开智,被要求“在理性指导下自由地过自己的道德生活”。因为人民是“不成熟的”,是靠他人的引导才能使用自己的理性,所以开明的统治者至少应在观念领域引导人民使用自己的理性,不要继续幼稚地服从外在权威。另一方面,“为了人民”,国家应该造福,而使国家造福的唯一办法就是推行改革。在此,“人民的合作似乎是不必要的,终究会迁延时日,增添麻烦,因而要不得”。“人民的合作”在德意志开明专制时期,实际上完全不在专制改革者的考虑范围之内。不仅如此,为了国家福利,或说为了推动改革,统治当局还要创造条件,设立“警务处”、“警务厅”等机构,“维护秩序、道德和安全”,使福利国家同时成为警察国家。在德国近代社会转型前夕,在观念上臣民向着人民转变,在实际上有一支警察队伍监管人民。这种典型的开明专制的统治战略,发挥影响的时间或长或短,作用或大或小,都难以避免地将社会推向中世纪与近代的交叉地带。传统因素仍在维持,希冀秩序和发展;新的因素艰难蓄势,谋求稳定和繁荣。

总之,在英、法等国的专制君主已经走上或正在走向断头台之时,德意志的专制邦君选择了开明专制的治国方针:既要等级合议也要君主专制,既要为平民谋福利也要保护贵族的权益。在18世纪末,经过开明专制建设的德意志邦国,排挤或取代了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俨然跻身于欧洲强国之列。然而,短短的几年之后,到19世纪初,以普奥为首的德意志强邦随同德意志的传统帝国一起,被资产阶级革命的洪流所冲荡。调整改革方略势在必行。已经成为历史的改革虽然开明,但毕竟是专制的;虽然是为了人民,但不经过人民毕竟繁茂无根。新的改革,例如在普鲁士,必将在开明专制的基础上,再使国民启蒙,促使政治民主,进而推动德意志社会跟上欧洲历史发展的主流方向。

作者刘新利,山东大学犹太教与跨宗教研究中心、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

原文载《经济社会史评论》2019年第四期。因微信平台限制,注释从略。如需查阅或引用,请阅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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