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的君主专制制度

导读: 春秋时期诸侯林立,作为一个国家最高政治象征的国君名号,有种种不同。按照西周时制度,周天子称“王”,受封的诸侯国君有侯、伯、子、男的不同称号,是周时的“五等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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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期诸侯林立,作为一个国家最高政治象征的国君名号,有种种不同。按照西周时制度,周天子称“王”,受封的诸侯国君有侯、伯、子、男的不同称号,是周时的“五等爵制”。当然,就是西周时,除周天子称王外,边裔地区一些小国君长在国内也自称王。进入春秋以后,除周天子仍称王外,楚国国君在春秋早期楚武王时开始称王,晚期的吴国、越国国君也称王,但是在中原的诸侯国家还是恪守着周时旧制,按封爵爵位高低以公、侯、伯、子、男相称,如齐、晋、秦、鲁、宋、卫等国君称“公”或称“侯”,郑国国君称“伯”,邾国君称“子”,许国君称“男”等等。在中原国家的意识中,周天子地位虽然微弱,“礼乐征伐”已“自诸侯出”了,但“王”号还是由周天子独享。鲁哀公十三年(公元前 482 年)吴王夫差在黄池同晋国争当盟主,晋国向吴国提出“诸侯无二君,周无二王”。夫差于是取消“王”号,不称“吴王”而称“吴伯”,参加盟会。可见,即使到春秋晚期,中原诸侯还是不能随便称“王”,也反对他人称“王”,把径自称王的国家视作“蛮荆”、“淫名”的化外之人。

国君名号虽有王、公、侯、伯、子、男的区别,但在国内,它们都是一国的最高统治者。国君是拥有相当权力的,这主要表现在:

1.国家大政方针的决断权

春秋时期,各国政策的决策方式是,先由大臣议论,最后裁断于国君。如晋景公十五年(公元前 585 年)晋国打算迁都。大臣们在讨论中,都主张迁到郇瑕地(今山西解县)去。晋景公听了大臣们的讨论后,未表态就回后宫去了。当时任仆大夫的韩厥跟随在后,景公就问他的意见,韩厥主张迁都新田(今山西侯马市),这正合景公意,晋国于是迁都新田。大臣的建议采纳与否,也在国君。像宋襄公自不量力,想接替齐桓公作霸主,他的弟弟任大司马的公子目夷劝他说:宋国是小国,去争夺盟主,只会带来灾祸。宋襄公不听,结果遭到惨败。齐景公加重对人民的剥削,刑罚苛严,晏子趁景公生疾之机,要他不要崇信鬼神,要为人民做好事,就会得到鬼神的保祐。齐景公高兴,于是下令有司“宽政、毁关、去禁、薄敛、已责(免除债务)”。这样重大的国政,国君一高兴就可作出。直到春秋晚期,宋国的国君景公不上朝同大臣议政,他的决断由宠臣大尹传达给主事的六卿去执行。大尹从中上下其手,六卿的议政不上传宋景公。景公的决定大尹私自篡改,从中弄权。六卿明知大尹从中搞鬼,也拿他无方。大尹之所以能有此法力,是假国君的权力。可见春秋时期,国君对国家的大政一般是拥有最后决断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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