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修改 13部行政法规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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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29日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司法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有关情况。
据司法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务院部署,司法部牵头对全部现行有效行政法规进行集中清理后,抓紧推进一揽子修改和废止有关行政法规工作。2023年已开展两批一揽子修法工作,本次为第三批。日前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决定》主要有5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切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修改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等4部行政法规中涉及的已不使用的机构名称、已调整的机构名称、职责划转涉及的机构名称等。
二是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修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删去其中关于外国企业申请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时需提交外汇部门证明文件的规定。
三是优化处罚方式。修改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删去已取消或者已被其他规定替代的罚款事项相关规定。修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增加信用修复相关规定,赋予执法人员行政检查手段,增加罚则,强化法律义务的落实。
四是与上位法做好衔接。修改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与2022年修正的对外贸易法关于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相衔接,对该条例中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作相应修改。
五是废止煤炭送货办法等13部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法规。
下一步司法部继续按照“成熟一批、修改一批,成熟一部、修改一部”的原则,尽量多采用“小快灵”的方式,及时组织开展相关行政法规一揽子修改和废止工作。
助力2400余万户经营主体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或修复信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在介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修改时表示,此次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建立企业信用修复制度。支持企业便捷高效重塑信用,推动修复结果共享互认。规定鼓励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依法申请撤销失信记录。政府部门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并撤销失信记录的,应当及时将上述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二是完善企业退出机制。结合监管执法实践,删去现行条例中关于“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满3年未依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规定,修改为“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三是强化信用刚性约束。赋予执法人员行政检查手段,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了解情况、查询账户等措施,并严格规范履职程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信息公示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于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持续推进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助力2400余万户经营主体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或修复信用,超过2200万户经营主体实现信用修复,依法解除在招投标、投融资、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的限制,释放经营主体活力。同时,强化失信行为治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及时公示违法失信信息。截至目前,公示行政处罚信息916万条、经营异常名录999万户、严重违法失信名单9741户,公示系统总访问量达3312亿人次,有效发挥了失信曝光、社会监督的作用。
(总台央视记者 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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