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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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检察职能
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上海市金某、刘某某、王某某等69人合同诈骗案
【关键词】
合同诈骗 诉讼监督 一体履职 追赃挽损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合同诈骗案件,要坚持一体履职,厘清刑民界限,准确认定以经营为名对大量民营小微企业实施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办案中要充分发挥立案监督、适时介入、引导侦查等职能,确保检察监督及时,跟踪督促有效。同时,着力追赃挽损,切实维护民营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优化办案效果。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起,被告人金某、刘某某等人成立A公司从事餐饮招商加盟活动。为牟取非法利益,2018年起,金某等人将A公司的网络中心、话务中心、运营中心等部门拆分成立29家关联公司,升级为A集团统一运营。通过A集团以“快招”形式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加盟费,在此过程中形成以金某为首要分子,各层级人员较为固定、分工明确的犯罪集团。
金某等人在A集团不具备运营能力及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通过自营或与王某某成立东某公司等合作,采用短期内频繁更换品牌的方式对外招商加盟。招商过程中,A集团通过虚构20余个奶茶品牌影响力、虚构运营能力、提供虚假授权、聘请明星代言等方式诱使民营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签约,骗取加盟费。为掩盖诈骗真相,A集团对加盟商的正当运营需求敷衍了事,导致大量加盟商经营失败,在产生加盟纠纷民事诉讼后,又通过转移资金的方式逃避退款义务。至案发,A集团累计骗取全国5800余名加盟商4.4亿余元,造成大量加盟的民营小微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2022年5月,上海市松江区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对金某、刘某某、王某某等69名被告人陆续提起公诉。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上海市松江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对金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对刘某某、王某某等其余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三年一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厘清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依法对重大涉民营企业案件监督立案。2021年3月15日,某加盟商就东某公司诈骗奶茶品牌加盟费一案向松江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松江区检察院受理后通过民事裁判查询发现有众多加盟商存在类似情况,经审查认为,虽然从个案角度看,形式上表现为加盟合同纠纷,但大量同类纠纷反映出东某公司存在签订加盟合同后恶意违约骗取加盟费的行为,具有合同诈骗的犯罪嫌疑。松江区检察院制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并建议公安机关对与东某公司存在合作关系的A集团一并进行侦查。公安机关于2021年3月22日决定立案侦查。
(二)持续引导侦查,发挥检察一体作用,构建指控犯罪的证据体系。由于本案涉案人数多、金额大、证据材料繁杂,且在罪与非罪、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认定上存在重大分歧。松江区检察院报请市分院共同研究论证焦点问题,逐一厘清法律关系,同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一是查明犯罪手法,引导公安机关从海量电子数据中提取A集团“傍名牌”招商的网页快照、虚假授权书以及各品牌加盟合同中梳理查证出加盟环节均存在虚构运营团队、推广服务等“套路”。二是查明履约意愿和能力,引导公安机关梳理人员结构,查实A集团系由同一班人马不断更换公司、品牌、地点经营,完成招商后即消极应对,通过与知名品牌加盟流程进行对比,证明A集团开展加盟的虚假性。三是明确取证方法,针对被害人数多、分布广、取证难的问题,及时引导公安机关采用被害人自述、调取民事判决书等方式固定证据。
(三)保护被害人权益,多维度做好追赃挽损工作。松江区检察院坚持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协同公安机关全面查明涉案资金去向。一是加大追赃力度,引导公安机关冻结A集团涉案资金4000万余元、查封房产10套,督促被告人在检察环节主动退赃近200万元。二是拓宽挽损渠道。松江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某明星为涉案品牌代言未能尽到审慎义务,存在过错,据此,松江区检察院向该明星所在经纪公司制发检察建议,从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提出建议。经纪公司遂主动退还代言费,该明星通过微博向社会公众道歉并作出停止代言的声明。
【典型意义】
(一)加强检察履职,确保全面、及时发挥监督作用。本案系上海市首例“套路加盟”合同诈骗案,行为迷惑性强。对于刑民交织案件,检察机关注意准确把握犯罪构成,通过对是否存在诈骗行为、非法占有目的等关键性问题加强审查,注重实质判断,厘清案件定性,及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适时介入侦查,全程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将证明思路转化为取证方向和证据标准,不断夯实事实及证据认定基础。持续发挥诉讼监督职能,成功追捕追诉20余人。
(二)加强一体履职,确保定性准确、指控有力。在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办理中坚持三级院上下联动、一体履职。三级院共同审查、接力研商,全面论证犯罪指控思路,认定A集团故意夸大运营能力、虚构品牌信息等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特征;其抽逃转移资金、恶意逃避民事诉讼执行等行为充分反映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为确保精准指控,还查明该团伙以金某为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及一般成员固定,层级架构清晰,横向分工明确,共享非法获利,可以认定系犯罪集团。最终,金某等七名主犯均被法院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受到法律严厉制裁。
(三)加强能动履职,确保追赃及时、挽损全面。坚持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努力为加盟被害民营小微企业挽回损失。办案中,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在收集固定定罪量刑证据的同时,加强对资金流向证据的收集固定,对使用违法所得购买的房产等财产及时查封扣押。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好释法说理,督促被告人主动退赃退赔。多措并举,对不当代言的行为予以规制,督促退还代言费用,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
案例二
甘肃省庆城县段某、薛某职务侵占案
【关键词】
企业内部腐败 抗诉改判 金融风险防范 行业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精准提出抗诉,两级检察机关形成监督合力,案件得到依法改判,有力惩治了企业内部腐败行为。针对金融机构内部存在的问题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堵塞管理漏洞,以点及面促进行业治理,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至2018年12月,段某在担任甘肃省庆城县某金融机构营业部柜员、金库管理员、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办理虚假现金存款业务的手段,向自己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内虚假存入资金99笔,共计552万余元。此外,段某还与庆城县某金融机构下设营业所负责人薛某共同利用二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假存款、虚假资金调拨等方式,用单位资金归还段某的私人借款,造成该金融机构资金损失370万元。段某涉案金额922万余元,其中与薛某共同职务侵占涉案金额370万元。
2019年11月,甘肃省庆城县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段某、薛某提起公诉。2020年7月,庆城县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五年,认为薛某直至案发时对段某套取资金的行为不知情,双方之间无共同犯罪故意,更无帮助犯罪的实行行为,宣告薛某无罪。
检察办案人员出庭支持公诉。
2020年8月,庆城县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2021年4月庆阳市检察院依法支持抗诉,庆阳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2022年3月,庆城县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薛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宣判后二被告人提出上诉,庆阳市中级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准确提起抗诉。一审法院判决后,庆城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判决确有错误:一是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段某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而以非法手段大量挪用本单位资金,并将挪用资金用于归还个人借款、高额利息,以及购房、购买豪车等消费,肆意挥霍挪用的资金,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认定段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决认定以挪用资金罪对段某从轻判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二是薛某作为资深的金融从业人员,明知段某管理的金库资金短缺,仍然接收段某的虚假资金调拨,帮助段某逃避单位检查。出借给段某的资金不能及时归还时,二人商议,通过虚假存款、虚假资金调拨,用单位资金归还私人借款,造成单位资金损失。二人在主观上有用单位资金归还个人借款的意思联络,客观上共同协作,完成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薛某的行为也构成职务侵占罪,一审法院认定薛某无罪确有错误。
(二)上下联动接续发力,纠正错误判决。庆阳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抗诉理由成立,决定支持抗诉。为了确保抗诉理由获得二审法院采纳,针对一审法检的争议焦点,办案检察官多次前往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座谈沟通,进一步了解金融机构内部与案件相关的业务流程和运行模式,补充提取了金融机构内部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和流程指引,并通过支持抗诉意见书修正完善抗诉理由,确保抗点精准,更加全面充分阐明抗诉理由,抗诉最终得到法院的采纳。
(三)依法全面能动履职,加强诉源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金融机构存在的监管漏洞,检察机关主动延伸监督职能,以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依法向发案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完善金融监管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制约,预防相关违法犯罪。同时,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加大监管力度,系统防范风险。被建议单位均采纳检察建议并整改落实,市银保监局专门组织金融系统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并与银行业协会组成宣讲团,对全市21家银行单位和380多个营业网点进行宣传教育,有效提升银行业廉洁及合规经营能力。
检察机关集中送达检察建议。
【典型意义】
(一)全面准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惩治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本案中,检察机关综合考量被告人的一系列客观行为,精准认定其主观故意,准确界定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行为,通过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准确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力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汇聚刑事抗诉工作合力,确保法律监督质效。对于刑事抗诉案件,上下级检察机关加强协作配合、精准发力、合力监督。上级院不仅对抗诉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重点问题、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的问题加强业务指导,同时分析研究个案抗诉问题,对下级院抗诉理由不够全面和精准的,通过完善抗诉意见书及当庭发表抗诉意见,确保抗诉工作质效。
(三)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积极开展诉源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金融机构内部管理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涉案金融机构及其监管职能部门积极整改,并以点及面推动辖区内所有金融机构的全面整改,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案例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A公司、姚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检察一体化 飞行监管 检察建议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充分发挥全流程检察主导作用,积极开展企业合规考察,拓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路径。与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密切协作配合,为民营企业提供“定制化”法律服务。通过发挥企业合规“组合拳”作用,促使企业合规守法经营,预防和减少企业再犯罪,保障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基本案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系乌洽会招商引资落户当地的优质民营企业,其塑料编织袋年生产力约为1亿条,制造的各类包装袋销往全疆各地并出口中亚国家。
2021年,A公司、姚某某未经商标所有人H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许可,擅自印制某畜牧用盐标识外包装袋3.1万余条,销售金额1.9万余元。2022年2月,侦查机关以姚某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移送审查起诉。同年3月,该案报送至昌吉州检察院管辖,同年4月,检察机关追诉A公司到案。同年12月,检察机关审查认为A公司、姚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和从宽情节,认真履行合规整改并取得实效,依法对A公司、姚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予以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进一步推进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无缝衔接。A公司已全额缴纳行政处罚罚款。
【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效果】
(一)两级联动 三检协作,构建“检察一体化”办案团队。昌吉州检察院联合奇台县检察院、玛纳斯县检察院组建知识产权专业检察官办案团队,启动一体化办案程序,评估企业合规启动的必要性。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拟定审查思路,制定合规方案,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推动形成全州两级三地检察机关上下一体、区域联动、协作密切、运转高效的刑事检察工作格局。
(二)自行补充侦查 社会调查,有序启动企业合规。加强与公安机关分工协作,同步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及时查实涉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补充侦查的情形,追诉涉嫌单位犯罪的A公司到案。检察机关通过实地走访,调取企业生产经营等材料对A公司开展社会调查。调查发现,该企业系小微企业,姚某某经营管理决策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管理方式与社会需求严重脱节,企业运行停留在“作坊式”模式,在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中存在较大漏洞。A公司、姚某某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侵权企业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A公司开展企业合规的意愿强烈,主动递交企业合规申请书、承诺书等。检察机关在认真审查案件事实、充分开展社会调查、征求涉案企业合规意愿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发展前景、社会贡献、经营管理现状等情况,依程序启动企业合规监督考察。
(三)上下协作 实地考察,“量身定制”合规计划,确保合规整改“掷地有声”。A公司系当地优质企业,各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对该企业关注度高、了解度深。2022年4月,昌吉州检察院协调推动由奇台县工商联牵头组建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指导企业量身制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决策治理等10项制度。同年6月,在对A公司进行中期考察时,发现该企业初期整改效果不明显,检察机关提出延期建议,第三方组织采纳并作出延期决定。同时,检察机关与第三方组织针对企业整改存在的问题研讨分析,面对面、点对点进行指导、释法说理,帮助企业厘清误区、解开心结。通过后期整改,该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及合规制度逐步完善,实现从“作坊式”经营向现代化运营模式转变,顺利通过了第三方组织合规验收。
(四)飞行监管 公开听证,科学精准评估企业合规整改情况。昌吉州检察院邀请4名熟悉企业经营和法律的管委会成员单位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监督小组,深入A公司实地座谈、现场抽查,对企业合规计划整改和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履职情况联合监督。通过监督,加强对合规计划执行、第三方合规考察报告审查把关,防止“虚假合规”“纸面合规”。在第三方组织提出合规义务履行到位评估意见后,检察机关提出拟不起诉意见并召开听证会,A公司真诚认罪悔罪并陈述其合规整改情况,办案组阐明审查情况,同时视频连线H公司负责人,充分听取被侵权企业意见。经评议,参与听证各方一致同意对A公司及姚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2022年12月,昌吉州检察院依法对A公司及姚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检察建议 检察意见,检察“双书”力促企业合规对企业运行的长效作用。针对A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发专题检察建议书,深入分析企业管理漏洞,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提供整改落实的对策,进一步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在对A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对A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经整改,A公司制度建设和生产经营成效显著,自2022年8月完成合规整改考察后至2023年8月期间,A公司经营管理进一步规范,并投入100万元更新车间消防设施,完成了质量体系认证、生产许可证复审、安全生产三级管理达标复审和环保达标验收;提供就业岗位86个,较上期同期增加30个;产值达2882万元,较上期同期增长440万元;销售收入达2400余万元,较上期同期增长220万元;缴纳税款38万元。
【典型意义】
(一)依托办案,拓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路径。检察机关注重发挥主导作用,针对当地知识产权领域专家人才匮乏的现状,在企业合规考察过程中,全程跟踪指导,向第三方组织和专家学者借智借力。同时,充分尊重第三方监督评估专业意见,认真听取被侵权企业意见,不断深化检察机关全流程主导的企业合规审查路径。
(二)多方协作,为民营企业提供“定制化”法律服务。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通过主动审查是否符合企业合规适用条件,做好合规前期准备。在企业构建合规体系过程中,充分发挥第三方组织作用,引导涉案企业从合规制度建设、合规运行体系、合规文化养成等方面优化合规计划,递进式抓好落实。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及实施情况进行考察、检查、评估,督促涉案企业逐一“销号”,确保整改到位。
(三)标本兼治,实现服务民营经济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检察机关针对办案实际,对涉案企业制发增强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检察建议,发现“问题”有理有据有节,提出“建议”切实有效可行,积极推动形成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的司法环境和社会氛围。进一步加强“两法”衔接,制发检察意见,同步移送涉案企业合规计划、专家意见、整改报告等,建议行政机关在做出处罚的同时,结合企业合规考察情况加强对涉案企业和同类企业的日常监管,推动合规整改行刑互认。
案例四
浙江省宁波市吕某某、姜某某等29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关键词】
数字赋能 民企内部贪腐 综合履职 行业治理
【要旨】
随着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车辆检测站实行社会化、市场化运营,个别民营车辆检测公司暴露出内部贪腐问题,“交钱过检”逐渐发展成车检领域的潜规则。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思维,精准发现刑事、行政等融合监督线索,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实现全链条打击。主动延伸监督触角,助推清廉企业建设走深走实,促进车辆检测行业规范发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21年间,从事机动车年检代办业务的“黄牛”吕某某(系累犯)等15人,为违规提高机动车辆(重型车辆为主)的检测合格率和效率,达到多承接业务的目的,先后向宁波A车辆检测公司某甲检测站、某乙检测站以及宁波B车辆检测公司的检测人员,支付每辆车50元至200元不等的好处费,行贿金额6万元至80万元不等。上述三家检测机构的工作人员姜某某等14人,利用各自负责机动车外观、环保、安检等项目检测的职务便利,采用降低外观项目人工判别的通过标准、帮助修复或掩盖瑕疵、控制油门或刹车力度等方式,帮助吕某某等人介绍办理年检的机动车辆违规通过检测,收受好处费12万元至30万元不等。
2022年2月至10月,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检察院对该案29人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2022年3月,江北区法院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其余28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依法全部适用缓刑。上述判决均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深入调查车检行业贪腐情况,摸清原因精准监督。江北区检察院在办理车辆检测行业商业贿赂窝串案中发现,该系列窝串案发案时间长,涉案检测人员遍及辖区全部车辆检测机构和各类机动车检验检测工位,反映出检测人员贪腐情况并非偶发。办案部门主动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走访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道路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前往车检机构进行调研,实地查看检测工序,掌握检测站周边情况,了解到近年来检测站内部人员贪腐现象愈发凸显,甚至发展成为车检领域的“潜规则”。车辆检测过程的弄虚作假、权钱交易、放纵不合格车辆上路等行为,不仅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重大隐患,而且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对在案人员的通讯、资金往来等相关数据综合分析研判,认为有必要运用数字化调查手段,摸清辖区车辆检测行业“潜规则”情况,实现精准监督。
检察办案人员走访检测站。
(二)构建数字监督模型,行刑衔接聚力治理。江北区检察院向检测站调取全部工作人员信息,向公安机关调取车检代办平台上备案的代办人员信息,联合公安机关调取在案人员的微信交易账单,以在案代办人员、检测人员微信账单为基础数据,经数据比对、数据碰撞筛查出与在案犯罪嫌疑人有高频经济往来的人员。加强类案监督,提高办案质效,对新发现涉嫌犯罪人员18人,监督刑事立案。加强综合履职,将涉嫌行贿但情节较轻的车辆销售人员线索移交行政检察部门,由行政检察部门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落实行政处罚,有效推动行刑衔接工作,形成监督闭环。
(三)推动社会治理,筑牢行业安全底线。经研判,车辆检测领域中出现的车主规避车检风险、代办中介搭桥行贿、检测人员帮助作弊并收受贿赂的“全链条”现象,主要反映出两方面问题:一是机动车辆检测公司注重发展业务,但经营管理存在疏漏,尤其是人员管理、防控意识与风险预警意识不到位。二是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缺乏实效,导致普遍性腐败问题长期存在。对此,江北区检察院以惩治民企内部贪腐为切入点,深挖犯罪根源,分析车检行业贪腐犯罪刑事风险点,形成调研分析报告,推动全市车辆检测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
(四)开展民企腐败源头治理,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江北区检察院主动对接宁波市车辆检测“一件事”集成改革工作专班,联合行政主管部门、物流行业协会,牵头召开车检行业治理推进会。针对民企内部管理中存在的严重漏洞,借鉴企业合规治理模式,从内部监督机制、人事管理制度、法治廉洁教育等方面提出整改方案,规范辖区车辆检测秩序。强化法治宣传力度,通过法律政策宣讲、以案释法、发放倡议书等方式,提升检测人员、车检代办人员、运输从业者的法律意识。
【典型意义】
(一)数字赋能,开展民企贪腐犯罪专项监督。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不简单就案办案,敏锐发现监督线索,依托个案探索具有推广价值的数字监督模型,运用大数据分析排查出检验机构工作人员、车检代办人员间高频联络、账户异常的人员,开展车辆检测行业内外勾结犯罪情形的专项监督,破解“立案难”问题。
(二)行刑衔接,合力营造优质法治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刑事检察 行政检察”综合履职监督优势,及时将线索书面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作出行政处罚,有效推动行刑衔接工作,形成监督闭环,共同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三)多项联动,助推车检行业民营企业行稳致远。检察机关着力做好办案的“后半篇文章”,通过实地调研、制发检察建议、召开推进会等方式,帮助民营企业去疴除弊、完善内部治理,引导民营企业自主加强合规建设,强化企业内部贪腐风险防控能力,推动行政主管部门和民营企业构建合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