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除宁苏两市外拟取消落户限制 征求意见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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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改委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助力高质量发展继续走在前列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关于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助力高质量发展继续走在前列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和考察江苏时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推动经济运行持续好转、内生动力持续增强、市场预期持续改善、风险隐患持续化解,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推动高质量发展继续走在前列,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所有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对工业母机企业实施增值税加计抵减,允许按当期抵扣进项税额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研究制定支持平台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政策措施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二)提振和扩大消费。精心举办“苏新消费”四季购物节,支持“一市一主题”特色品牌活动,鼓励各地营造特色消费场景,培育认定8条左右省级示范步行街。组织开展新一轮老字号示范创建,新认定10个左右省级县域电商产业集聚区。对居民小区内的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居民电价,对执行工商业电价的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开展绿色产品下乡,完善县乡村三级快递物流配送体系,支持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物流站点建设改造。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弹性作息,促进假日消费,加强区域旅游品牌和服务整合,积极举办文化和旅游消费促进活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电力公司)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发放消费惠民券、数字人民币红包和现金补贴。支持对商业综合体内限额以上商户培育,对符合条件的前三季度限上企业销售额排前10位的商业综合体,根据新增纳统单位数量进行奖补。其中,新增纳统单位15家(含)以上的,每个综合体补助100万元;新增10(含)-15家的,每个综合体补助50万元;新增5(含)-10家的,每个综合体补助30万元。支持举办车展扩大汽车销售,对符合条件的8月-11月份销售额前10位的汽车展销活动,给予参展企业相关费用补助。其中,销售额超15亿元(含)的,每个活动支持200万元;销售额10(含)-15亿元的,每个活动支持100万元;销售额5(含)-10亿元的,每个活动支持50万元,用于补贴汽车销售企业参展场地费、搭建费等实际支付费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支持各地因城施策适时调整限制性房地产政策,综合采取购房补贴、房票安置、购房团购等方式,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落实好降低购买首套房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改善性住房换购税费减免、个人贷款“认房不认贷”等政策,支持各地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指导商业银行依法有序调整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中的作用,继续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江苏监管局)
(四)着力扩大有效投资。制定出台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接续举措,着力提振民间投资信心。清单化梳理重大项目推进存在问题,优化项目审批环节和时序,“一项一策”商议可容缺事项。在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前的过渡期,允许各地预支部分规划空间规模,保障重大产业项目、重大民生工程、重大水利工程、重大能源基础设施等用地需求,现行分类为搬迁撤并村、其他一般村的村庄,确需实施建设的,可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出具调整为规划发展村的承诺后,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进一步优化林地定额供给,全额保障省重大项目、省交通水利重点项目以及涉军项目,优先保障市县重大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
通过淘汰落后产能、节能技术改造和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等方式,保障强链补链延链项目用能需求。对省级以上重大项目,在地方政府承诺兑现排污总量指标来源、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的前提下,可实施项目环评承诺制审批。对环境质量或改善幅度靠前的地方,给予一定的排污总量指标奖励,用于保障重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
用好用足国家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支持地方符合条件的项目更多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作为资本金,鼓励相关金融机构加大对基础设施基金投资项目配套融资支持力度,个性化制订项目资金筹措方案。鼓励项目法人和项目投资方积极争取国家结构性金融工具,通过发行权益类、股权类金融工具等,多渠道筹措项目资本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江苏监管局)
(五)更大力度推动外贸促稳提质。实施跨境电商五项工程,全面推进13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2023年新增跨境电商出口网店10000家以上,力争2023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对全省跨境电商业务承保规模较上年提升20%。持续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与覆盖面,力争2023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支持外贸出口不低于1000亿美元,服务全省企业数不低于20000家,对新能源产业链承保规模超过80亿美元,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承保规模较上年提升20%。对综试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实行有票退税、无票免税,按照4%应税所得率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南京海关、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
为企业提供目标市场需求新态势、数字化营销管理和专业买家精准投放等参展实操培训,提升企业拓市场能力,力争新增有进出口实绩的外贸企业5000家。完善外贸企业联系服务机制,省市县联动开展分级帮扶,省级对年出口新增50亿元以上的外贸企业,市、县对年出口新增10亿元以上的外贸企业开展“一对一”服务,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的问题和困难。积极发展绿色贸易,加大绿电资源向重点外贸企业倾斜力度。(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南京海关)
(六)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支持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加快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支持以所募的境外人民币直接开展境内相关投资。鼓励各地制定QFLP试点专项激励政策,多渠道对接基金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人。支持外资企业依托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重点行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对符合产业政策,年度新增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且年度以现金形式缴付不低于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的重点外资项目,可依规申请使用省级能耗指标,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省级统一安排用地指标;指导各地统筹使用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对项目优先保障,可实行污染物削减量预支,削减预支方案应在项目投产前落实到位。(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南京海关)
(七)提高出入境和居留许可便利度。允许外资研发中心邀请的、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天的多次签证。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为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未持来华签证的外籍人员,依法依规申请口岸签证入境。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以团队为单位,凭工作许可和单位函件为团队外籍成员依法依规申请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为海外人才在华长期居留、永久居留提供便利。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海外高层次人员申领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加强对企业出境参展、招商以及境外商务人员来苏采购、洽谈等出入境服务保障,加快APEC商务旅行卡办理速度。(责任单位:省外办、省公安厅、省商务厅、南京海关)
(八)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统筹省级现有涉企专项资金,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调整优化产业支持政策,聚焦创新研发关键环节加大支持力度,推动财政扶持政策免申即享、加大临床研究激励力度(PI计划)、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大省政府投资基金对生物医药产业投资力度,支持初创期企业培育,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和带动力的龙头企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九)推进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整合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扩大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规模,设立未来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放大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效应,重点投向具备发展基础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大对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项目的支持力度,将支持上限提高至4000万元。支持企业设备更新改造投资,引导政府投资基金加大出资力度。支持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云服务商为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诊断和数字化解决方案。对利用银行贷款实施的“智改数转”项目,省财政按照银行最新一期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江苏监管局)
(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编制省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目录,推动首台(套)重大装备、首版次软件、首批次新材料的首购首用。加强和优化科创金融供给,常态化举办科技金融深度融合专项对接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信用贷款投放力度,适当提高贷款不良容忍度,对2023年重点科技领域新增专项授信2100亿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江苏监管局)
(十一)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支持。支持银行机构将LPR下行效果充分传导至贷款利率,进一步扩大贷款对中小微企业支持范围。积极争取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结构性支小货币政策,推动政策性、商业性普惠金融产品扩面增量。稳步扩大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政银合作产品覆盖面和规模,将省中小微企业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资金贷款规模提升至200亿元,统筹省级财政资金给予一定的贴息。鼓励政府性担保机构按照“见贷即付”要求为小微经营主体无还本续贷提供增信支持。鼓励地方金融组织以合理方式对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给予支持。对暂时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支持各类债权金融机构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下调贷款利率,免除因逾期欠息产生的罚息、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充分发挥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作用,进一步优化融资业务和各项政策性产品,力争全年平台撮合融资规模达到8000亿元。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实现本级代偿补偿资金池全覆盖。(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江苏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指导中小企业综合运用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联合体投标、价格扣除等举措,促进中小企业参加采购活动,支持各地政府加大对中小企业产品服务的采购比例。400万元以上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政策,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推动“政采贷”政府采购线上合同信用融资扩面增量,建设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证保险平台。(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务办)
(十二)强化资本市场功能发挥。支持企业用足用好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不同所有制类型、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的优质企业运用挂牌上市、发债、资产证券化、REITs等工具融资。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降低佣金费率。支持江苏股交中心申请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发挥全国股转系统与北交所直联机制优势,支持省内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挂牌上市。鼓励商业银行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出资创业投资基金、政府产业基金,鼓励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投早投小投科技投成长。(责任单位:江苏证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江苏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三)着力稳就业促增收。贯彻落实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大力发展就业容量大的产业,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健全工资合理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适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发挥好最低工资、工资集体协商、工资指导线等机制作用,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探索促进居民增收有效路径。(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十四)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全省(南京、苏州市区除外)全面取消落户限制政策,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确保外地与本地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标准统一。南京、苏州市区进一步完善积分落户政策,确保社保缴纳年限和连续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鼓励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功能定位,区分主城区、郊区、新区等区域,分类制定落户政策。(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
(十五)持续减少涉企收费。2024年12月31日前,对归属地方的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减按50%征收。优化完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政策,取消矿业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出租交易服务收费,降低建设工程、水利工程、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抵押,部分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对中小微企业进场交易服务收费减按80%收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办、省自然资源厅)
(十六)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推进重点领域行政合规指导工作,制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免罚轻罚清单和行政裁量基准,指导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对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涉嫌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且不存在证据损毁、危害发生或危险扩大等可能性的,不对与其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绿色发展领军企业、纳入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且已按规定安装、联网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企业,除经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批准的专项行动、涉嫌治污设施或监测监控设备非正常运行、监测监控数据弄虚作假、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信访投诉现场核实情况外,生态环境部门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七)优化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完善政企沟通机制,健全制定涉企政策征求企业家意见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实施意见以及数据二十条贯彻落实意见。进一步畅通企业诉求反映渠道,完善企业诉求响应机制。积极争取营商环境试点,营造亲清政商关系,切实做到“无事不扰、有求必应”,提升人民群众和各类经营主体的获得感、满意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办等有关部门)
(十八)强化高质量发展法治保障。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对上市公司、龙头企业、民生企业、高精尖企业违法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经过合规整改,依法可行政处罚也可不行政处罚的,可不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时可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建议。对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积极认罪悔罪的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关键技术人员,可依法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依法妥善审理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合作开发等合同纠纷,准确认定合同效力和合同责任,推进纠纷快速审理机制。(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
责任编辑:凌芹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