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屡整不改 培训机构应纳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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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渊
年轻人丰富阅历提升自己本是一件好事,但频发的培训行业乱象让人烦心。近日,合肥就读、一年前报名培训机构提升学历的小陈发现,课程质量不断下降,这让他心里犯起嘀咕,要求培训机构退还剩余费用。遭到拒绝后,小陈将该机构起诉至法院。
近些年,人们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提升自身能力,培训机构遍地开花,随之而来的培训机构退费难、消费者维权难问题亟待解决。只有加强前端监管、依法维权、合规经营,才能实现培训机构和报名学员的“双向奔赴”。
对于学员来说,培训报名时不能头脑一时发热,这样易导致跟风,忽视了本该特别留意的合同内容、费用缴纳、退费流程、培训效果、办学质量等,导致后期热度减退才发觉自己陷入培训陷阱进退两难。作为接受服务的一方,学员要冷静看待培训,通过学习提升自己,“退堂鼓”不能随意打。遇到课程欺诈、虚假承诺、合同陷阱、胡乱收费等违法违规现象,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培训机构与学员签订的多数都是格式合同,不少合同中有类似“课程开始后概不退款”等条款,消费者不要被此类说法唬住,这些都属于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霸王条款”,学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请求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仍然可以要求退还剩余课程的费用。当然,在运用法律武器的同时我们自身也要严格依法,不能不遵守合同约定强制退费、任性妄为。
培训机构要想可持续发展,就要提升办学责任心,在师资力量和课程质量上着力,不断提高培训效果,明码标价、信息公开,而不是钻合同漏洞、玩文字游戏。同时,培训机构也要加强法律合规建设,完善、细化培训合同,保证培训服务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此外,教育主管等部门要履行主体责任,针对群众集中反映的难题,定期联合开展排查整治行动,以点带面强化行业监管,探索建立黑名单制度,将屡次发生价格欺诈、虚假宣传、霸王条款等违规行为的培训机构列入黑名单,停业整顿、明确整改时限,以“零容忍”的态度从“招生、培训、考试”全链条预防打击培训乱象。同时,相关部门也要依法切实维护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明确划分培训纠纷问题责任,坚决杜绝无理退费、任性妄为,增强培训机构和学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做好事前、事中纠纷预防工作,减轻事后纠纷矛盾。(作者单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