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如何避免电子数据交接纠纷

导读: 刘钟泽 案情回顾 公司与会计张某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求他与员工孙某、秦某办好工作交接。其中孙某是交接人,运营经理秦某是监交人。张某在收到交接通知后3日内将存储电子账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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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钟泽

  案情回顾

  公司与会计张某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求他与员工孙某、秦某办好工作交接。其中孙某是交接人,运营经理秦某是监交人。张某在收到交接通知后3日内将存储电子账本的U盘等物品与秦某办理交接,双方签订了交接表。后该公司表示,交接U盘时双方并未查验其中的电子数据,后来发现张某交接的电子账本中数据缺失,为公司造成损失,于是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各项赔偿金共5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秦某作为监交人,对存储电子账本的U盘重要性及交接行为性质应具有清晰的认知。秦某于交接后且经过合理期间,在交接表中签字确认的行为足以体现公司认可交接工作完毕,因此再以交接工作问题为由要求赔偿缺乏依据,最终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不断发展,在劳动用工领域,电子数据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几乎贯穿劳动关系自订立至解除的全过程,尤其是在近年来兴起的新业态领域。其中,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电子数据交接类纠纷最为复杂。

  对于劳动者在离职时与用人单位的工作交接,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然而,电子数据的海量性有别于书面材料或其他实物,大量的电子数据交接导致工作更复杂,易因交接内容产生纠纷。而且,电子数据具有可更改、易更改、不易留痕等特点,这就导致事实更加难以查明。

  如何在员工离职时避免涉及电子数据交接的潜在纠纷呢?法官建议,要充分利用好“交接检验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针对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情形中,规定劳动者需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充分利用这段时间作为“交接检验期”,认真查核存储设备中的电子数据。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更应提前预留期限,做好交接工作。

  同时,要设立有履职能力的监交人角色。监交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领导职务,应认识到交接电子数据的重要性,且具备查验的专业性。劳动者应配合监交人交出与电子数据有关的账号、密码以及其他附随资料,并教授交接人及监交人查验及使用虚拟数据的方式方法,保障电子数据交接工作顺利,避免潜在纠纷。

  最后,用人单位要编制制式《交接清单》,明确移交人、接收人及监交人责任,明确电子作业类数据移交的载体及内容移交完备,对移交前准备、移交中点收查验、移交后确认及问题反馈进行详尽记录。(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北京日报)

【编辑:付子豪】 丝瓜网 crfg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