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兆业: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制度体现“一国”和“两制”辩证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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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7月1日电 (朱贺)全国人大常委会港澳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室主任杨兆业7月1日在北京指出,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关于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制度设计十分周密,既允许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又能保证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充分体现“一国”和“两制”的辩证统一。
当天是香港回归祖国26周年纪念日,在中国政法大学港澳台法研究中心揭牌仪式暨“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研讨会上,杨兆业在主旨演讲中作上述表示。
目前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澳门基本法附件三在港澳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分别有14部和12部。杨兆业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有关的全国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从而使相关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是基本法规定的特别行政区重要制度。要正确理解这一制度,应从基本法起草过程入手,寻求立法者的原意,正确理解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制度的必要性。
回顾基本法起草过程,杨兆业表示,立法者始终站在有效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的高度,来考虑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的实施问题。“一国两制”的前提是“一国”,在授权特别行政区行使高度自治权的同时,中央仍保留了国防、外交以及其他不属于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权力。为了保证中央有效行使全面管治权,势必需要将相关的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因此,将全国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是落实“一国两制”方针的内在要求。
杨兆业说,自港澳回归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基本法规定,将若干全国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特别行政区实施。这些全国性法律都是涉及国防、外交以及其他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重要法律,对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落实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维护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杨兆业提及,尤其是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香港国安法并决定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从中央层面建立健全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实现了香港由乱到治的重大转折,意义重大,更充分体现了这一制度的重要作用。(完)
【编辑:朱延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