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陌生男子闯入室内,住户坠楼身亡,警方以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

导读: 近日,刘女士在社交平台发布视频称,2022年8月18日晚8点左右,59岁的父亲刘先生买菜回家,遭遇黄某等数名陌生男子闯入室内,随后父亲从25楼坠亡。 刘女士出示的一份立案告知书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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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刘女士在社交平台发布视频称,2022年8月18日晚8点左右,59岁的父亲刘先生买菜回家,遭遇黄某等数名陌生男子闯入室内,随后父亲从25楼坠亡。

刘女士出示的一份立案告知书显示,2022年8月23日,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以敲诈勒索罪对黄某等人立案侦查。同年12月,警方在一份信访回复中告诉刘女士,9月29日,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已对黄某等4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刘女士表示,对父亲去世的原因,她心中仍有种种疑点,至今尚未得到答案。

多名陌生人闯入室内

59岁男子坠楼身亡

刘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是江西上饶人,10多年前,她、弟弟和父亲来到福州生活。2016年至事发前,刘先生在一家银行大堂做保安。担心父亲晚年孤独,他们为父亲找了一位老伴,姐弟俩搬到父亲家附近房屋居住。2021年12月,刘先生租住进了位于晋安区的东山丽园康美华小区。刘女士住在附近的小区。

2022年8月18日那天,刘女士继母上晚班。晚上接近10点,刘女士接到继母打来的电话,说她下班一回家,就看到家里有很多民警,出事了。刘女士连忙赶到59岁的父亲家中,看到有多名民警和身着便衣的陌生人在父亲家中。民警告诉她,刘先生高坠身亡,遗体已被送至殡仪馆。在殡仪馆,刘女士看到了父亲的遗体,发现上面伤痕累累。

刘女士对父亲坠亡原因充满疑惑。她向记者展示的照片中,刘先生身体上有多处伤痕,手臂、大腿有大面积青紫,臀部上方有一个创口。

根据刘女士出示的录音,相关工作人员告诉刘女士,当晚有多名人员进入刘先生家客厅,客厅地板上发现大量鞋印。工作人员抵达现场时,刘先生脸朝下趴伏在地面上,四肢骨折,事发现场有警棍、木棒和伸缩棍。工作人员向刘女士表示,闯入者也承认,曾进入刘先生屋内,用伸缩棍打刘先生,刘先生伸手抵抗。

一份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2023年5月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告知函显示,刘先生头部、躯干、内脏多处受伤,左肱骨下段及左尺、桡骨中段多发性骨折,左股骨下段骨折。鉴定意见认为,“死者全身损伤分布广泛、程度严重,符合巨大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损伤具有外轻内重的特点,结合案情及现场情况分析,高坠过程中可以形成。”刘先生“系高坠致头、胸、腹部等多发损伤死亡”。

对于刘女士指出的臀部上方的伤口,该鉴定意见认为,“死者皮肤损伤未反映出锐器致伤特征,结合创口形态、创道长度等特点分析,符合接触面较小、有一定硬度的长条形钝性物体一次作用形成”;“本例现场勘验发现死者身旁有一根白色PVC硬水管,具有一定硬度,呈长条形,头部接触面为类圆形小平面,在死者高坠过程中可以形成其右臀部内上方至右会阴部创口。”

以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

嫌疑人取保候审

刘女士出示的一份立案告知书显示,2022年8月23日,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黄某等人立案侦查。

↑刘女士收到的立案告知书 受访者供图

根据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2022年12月给刘女士的信访邮件回复,警方认为,(回复时)无证据证明刘先生系他杀。晋安分局依法对黄某等人以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警方于2022年8月24日对犯罪嫌疑人黄某等4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9月22日向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

根据该回复,同年9月29日,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对黄某等4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回复中称,未发现工作人员有“故意隐瞒致命伤情、恶意掩盖事实真相的不法作为,亦不存在误导案件侦查方向的情况”。

但刘女士认为,若非有陌生人闯入并殴打父亲,父亲不会“无缘无故‘跳楼’”。刘女士告诉记者,父亲和继母结婚时,曾购买一套价值约2万元的金饰。2022年10月,继母跟随民警进入屋内,想取回这套首饰,但翻遍抽屉都没有找到这套首饰。刘女士认为,父亲生前与人相处和谐,也没听说他曾与他人产生矛盾或结仇。闯入者有可能是为了钱财,闯入室内,殴打、胁迫父亲,其行为属于“入室抢劫”。

刘女士出示了3份取货日期为2016年5月的饰品质量保证单,保证单上记录的商品包括项链、戒指耳环饰品,价格共计24720元。刘女士称,发现金饰找不到后,她曾向警方提起此事,但金饰“找不到”一事尚未立案侦查。

6月28日,事发当晚出警的远洋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目前警方尚在处理此事,其余情况不便透露。

律师说法若因敲诈勒索或抢劫致坠亡或可从重处罚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有哪些区别?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赵良善表示,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存在明显区别,即“威胁”内含不同:一是从威胁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二是从实现威胁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三是从威胁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四是从非法取得财物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

赵良善强调,本案中,若几名陌生男子扬言如不交出一定金额,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或者以当场杀害、伤害刘先生相威胁,那么几名陌生男子或涉嫌抢劫罪。相反,若几名陌生男子并未以杀害、伤害刘先生相威胁,或者并未扬言如不交出一定金额,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那么几名陌生男子涉嫌敲诈勒索罪。

赵良善表示,若几名陌生男子涉嫌敲诈勒索罪,因刘先生恐惧而坠楼,几名陌生男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未得到一分钱,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因几名陌生男子实施敲诈勒索,导致刘先生坠楼,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在量刑时可从重处罚。若几名陌生男子涉嫌抢劫罪,同样是抢劫未遂,又因几名陌生男子实施抢劫,导致刘先生高坠,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在量刑时可从重处罚。

赵良善指出,刘先生的坠亡与几名陌生男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刘先生的家属可要求几名陌生男子支付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对此,刘先生的家属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起诉。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本案中,若几名陌生男子闯入被害人家中当场强行索要财物,使被害人心理产生了对暴力威胁的恐惧,可以抢劫罪立案,属于入室抢劫。若本案被害人由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恐惧当场跳窗死亡,属于抢劫致人死亡。根据刑法规定,抢劫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付建表示,本案以敲诈勒索罪还是以抢劫罪立案,关键是看犯罪嫌疑人在强行索要被害人财物时,有没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也是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最大的区别,敲诈勒索罪不要求“当场勒索财务”,也不要求以“当场的暴力”相威胁。本案犯罪嫌疑人有多人,以入室的方式勒索财物,无论有没有使用暴力,都对被害人心理产生了巨大的对暴力的恐惧,属于当场以暴力相威胁索取财物,本案应当以抢劫罪的加重情形即入室抢劫立案。

付建认为,本案中,之所以构成抢劫致人死亡,首先是因为刑法上将抢劫致人死亡这一情形与故意杀人罪等进行区分,抢劫致人死亡适用抢劫罪的加重刑。其次,若被害人跳窗坠亡和入室抢劫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害人由于对嫌疑人的恐惧跳窗,并且在当时情形下只能选择跳窗,能够正常跑出门报警的可能微乎其微,可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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