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治教育消费纠纷,法院发出“靶向式”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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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治教育消费纠纷,晋城城区法院发出“靶向式”司法建议
□ 本报记者 马超
□ 《法制与新闻》见习记者 王泽宇
“笔试不过,全额退费”“可参加全国赛事和夏令营,让您的孩子赢在起跑线!”
如今,各类培训机构以各种各样的噱头吸引着有需求人群的关注,从考研、考公、考教师到小朋友的舞蹈、美术、跆拳道,然而在这样的强势宣传下,教育消费者的权益是否能真正得到保障呢?
近日,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就从几家培训机构入手,坚持能动司法,延伸调解触角,“抓前端、治未病”,瞄准教育培训行业的预付式消费,出具“靶向式”诉源治理司法建议,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2022年8月,刘某因教师考试培训,与晋城某科技公司签订培训服务协议,约定“笔试不过,全额退费”。
2023年2月教师考试成绩公布后,刘某未通过笔试,失落之余刘某向晋城某科技公司提出退费申请,但该公司却屡屡延迟退款期限。刘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晋城某科技公司退还预收款22300元。
无独有偶,陈女士家孩子今年上小学二年级,偶然的一天,家门口新开一家培训机构吸引了她的注意。培训机构宣称自己课程包含舞蹈、书法、美术等,看上去课程设置十分丰富,同时还可以参加全国赛事和夏令营活动,陈女士心动了。
试听了几节课,陈女士觉得还不错,彼时正值培训机构开业,优惠力度较大,她便给孩子报了名,并缴纳各类费用共计4198元。但在培训课程开始后,先是频繁更换老师,后来培训机构更是大门紧锁,课程也随之停止。然而陈女士电话联系负责人王某时却被答复:“钱不是交给我的,你们把钱给了谁就跟谁要。”
刘某将晋城某科技公司起诉到法院后,案件流转至诉前调解中心。调解人员首先电话联系了被告,无果后又主动联系原告,逐一核实案件情况,包括报名时间、培训类别、培训费金额、培训期限等,提炼案件焦点及核心情况。同时,调解人员赶赴被告公司耐心说理,使得被告公司同意返还预收款,但因资金周转困难,最终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
而陈女士的案件,因被告不同意调解,案件转入诉讼程序。在诉讼中,法院认为,该案属于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停止营业,无法按照双方约定的培训地点、培训条件为原告提供培训服务,属严重违约行为,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相关报名费。
法官秉承“案结事了”的解纷理念,再次组织调解,厘清培训机构委托合同纠纷的责任承担,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培训机构分期返还预收款。
随着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日渐增多,当事人诉求强烈,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将诉前联调、司法确认及诉讼有效衔接,对像刘某、陈女士这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件进行调解,形成调解方案后,再对其他同类纠纷进行统一调解处理,通过个案示范处理带动批量案件高效解决。
但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仍觉得,目前法院所做工作都是案件发生后的处理方式,法官们都在思考,如何能“治未病”,将这些案件提前预防在案件发生之前?
对此,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向晋城市城区教育科技局、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晋城市城区税务局、晋城市城区文化和旅游局、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5家单位发出“靶向式”司法建议。
司法建议提出,从2022年6月至今已受理培训机构纠纷54件,均为预收款退赔纠纷。
为避免此类情形继续发生,建议:一、落实预收款日常监管,强化风险排查和源头化解,根据风险程度,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二、实施预收款风险管控,采取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的方式,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将资金分账管理;三、开展教育从业宣传,依法强化对培训市场的监督管理,完善商户信用保障体系;四、注重纠纷联动调处,坚持把非诉讼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各责任部门要和法院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畅通多元解纷渠道。
这样的司法建议,将培训机构预收款从源头进行治理,切实守好了教育消费者的“钱袋子”,更加助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和公平有序的教育市场。(法治日报)
【编辑: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