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北京双峪春艳商店被处罚_全球快报

导读: 5月17日,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双峪春艳商店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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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17日,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双峪春艳商店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市监处罚〔2023〕16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门市监处罚〔2023〕16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双峪春艳商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10109MA00H3CB4T
工商注册号 110109600211493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法定代表人 霍春艳
违法行为类型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九)项
违法事实 当事人共销售2个超过保质期限的乌苏啤酒,货值金额是人民币16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6元。
处罚依据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6元;
罚款金额(万元) 0.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16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5-17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8-17
处罚机关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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