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专题: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

导读: 几日前,我们两位作者讨论一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的管辖,因财产分割涉及不动产,针对管辖有所分歧。(二)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此外,离婚后财产分割还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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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几日前,我们两位作者讨论一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的管辖,因财产分割涉及不动产,针对管辖有所分歧。一位认为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另一位则认为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一般管辖,各有支持理由,兴趣所致,把这次讨论过程记录下来。

一、介绍案情

一起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件,当事人找到作者。离婚双方当事人先前在合肥市某民政局协议登记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需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实际双方在上海市购置有一套商品房,登记一方名下,其中一方现在预起诉另一方分割该套房产。本案针对有管辖权法院是合肥市某区法院或上海某区法院?

二、针对本案无争议的内容

(一)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争议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或还贷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实践认为货币形式和其他财产形态之间的转化并不改变所有权的性质,我们只需审查购房或还贷财产来源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实践中对于继承所得财产,是以继承实际所得财产,而不包括应得,因为继承人在财产分割结束之前随时可以放弃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实践中对争议财产系夫妻共同或个人财产存在争议的情况下,除法律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之外,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或所得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前非财产权益婚后转为财产性利益,既不对应财产价值,又不属于自然孳息抑或自然增值,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不涉及不动产的经典婚姻法财产 分割原则 离婚书,夫妻的共同财产,不存在专属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三、离婚后财产分割管辖——涉及不动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涉及不动产的,实践中裁判方式不一。有些法院认为不动产而属于不动产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不动产专属管辖之规定;而有些法院认为其为一般的离婚诉讼,依照一般管辖的规则来确定管辖,分别阐述如下。.

(一)观点一:由不动产所在法院管辖的理由。

离婚后财产分割涉及不动产的,其本质就是不动产分割,属于《民诉法解释》规定的不动产纠纷。不动产纠纷管辖属于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效力,不同于一般的管辖规则。适用于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何为不动产纠纷?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下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优点在于符合效率经济:便于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也方便法院对查明案件事实以及便于执行。

(二)观点二——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理由。

实践中很多涉及不动产的纠纷,与不动产是没有实质联系的,仅存在表面上的牵连关系,此时若不加以区分,简单适用专属管辖,只会增加当事人与法院的诉累,有违立法初衷。《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之目的,系针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加以区分,反对一刀切式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故不应机械的理解《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内容,要区分涉及不动产的纠纷性质,若有关不动产纠纷的诉讼标的与不动产的关系,缺乏实质联系,仅归结于牵连关系,则不应适用专属管辖。多数学者也是认同并非所有涉及不动产纠纷的都适用专属管辖。

离婚属于身份关系之解除,离婚后财产分割涉及不动产的,虽有物权之名,但不动产只是众多财产的一种,其本质上仍是身份关系的延续与其附带内容。换言之,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即使涉及不动产的,其本质上仍然是离婚纠纷本身,与不动产并没有实质上的联系。此外,离婚后财产分割还不可避免涉及到当事人的社会关系与隐私,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利于查清案情,属于不当配置司法资源。正所谓实务律师所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能等同于“有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故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涉及不动产的,仍应适用一般管辖即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

结语

经查阅实践案例,离婚后财产分割涉及不动产的,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相对较多;适用一般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的,则发布时间较近。说句题外话,某些管辖权争议实质并不是程序,只是一方为了自身便利甚至是程序严重违法带来的利益,正如他们所说的,管辖权争议赢了就等于诉讼赢了一半。笔者针对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管辖的争议经典婚姻法财产 分割原则 离婚书,夫妻的共同财产_婚姻法专题: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并没有下定论!实践中人民法院如何认定管辖,恐将继续争议下去,笔者只是希望其以诉讼效率与公正为出发点,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不能等你我遭受了不公平对待的时候,才知道公平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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