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险!哈尔滨2名杂技演员高空坠落 演出人员现况怎么样了?(3)

导读: 谁该为杂技演员安全负责? 据正义网,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了自甘风险原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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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杂技演员安全负责?
 
据正义网,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了“自甘风险”原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那么,杂技演员的表演行为属于“自甘风险”吗?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黎家骏认为,“杂技表演作为一种高难度的技巧表演,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适用‘自甘风险’原则。一般来说,杂技演员与演出主办方签订的表演合同中对于相关危险应当有细致明确的说明,让演员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了解。演员在合同签署后,就可以推定其已知晓风险并在知晓风险的情况下自愿参加杂技表演。”
 
北京京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伟涛律师对此却持有不同观点,他认为,“合同约定的具有一定风险的商业演出行为应当与民法典中规定的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区别开来,因此,带有商业性质的杂技表演一般不应当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尽管结论不同,但两位律师都强调,“自甘风险”原则并不能排除演出活动组织者、演出场地提供者对于杂技表演全过程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
 
据了解,2009年10月1日生效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演出活动组织者、演出场地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该细则指出,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在演出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资质证明材料,并备案登记,同时做好应急预案、核验安全记录等工作。这为规范杂技行业的演出经营提供了细化指引。
 
2018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就针对演出安全发布了国家标准,其中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安全管理进行了规范,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了一份安全保障。然而,黎家骏也提出,“该标准没有充分考虑不同表演形式的特殊安全需求,无法有效保障杂技表演等高危领域演员的人身安全。因此,要结合行业特点,对表演场地、器材、人员等方面的安全作更加细化的规定。”
 
今年4月26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演出市场管理规范演出市场秩序的通知》,明确规定要严格执行演出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全面加强演出活动审批管理、持续做好演出场所监管、压实演出举办单位主体责任等。这些内容都及时回应了公众对演出安全保障的关切。
 
事故的发生告诉我们,杂技表演是一项高风险的活动,需要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表演者的安全。无论是表演者还是观众,都需要认真对待杂技表演的安全问题。
 
希望大家能够一次次事故中吸取教训,关注安全,享受精彩的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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