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热闻】立足本职解民之所困,积极作为提升群众获得感

导读: 近日,家住某小区的戴女士一家来到颛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寻求帮助。经执法队员询问得知,两年前她们将一处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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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家住某小区的戴女士一家来到颛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寻求帮助。经执法队员询问得知,两年前她们将一处住宅出租给房客小张,今年到期后决定不再续租。但小张却迟迟没有搬走,称新房难觅,希望宽裕几个月,还主动预付了租金。戴女士考虑再三勉强同意小张暂住两个月。

让戴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两个月后她竟发现自家的房屋成了群租屋。“房客”小张摇身一变成了“房东”,在暂住期内将租住的房屋再次转手出租,新承租人也是做房屋出租的,将房屋分隔后出租给了多位新房客。

看到这些“不速之客”把家里搞得乱七八糟,戴女士气不打一处来。令人更加无奈的是,小张就此失联,因为之前收了房租让问题变得更加复杂。戴女士寻求多部门无果后,便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前来求助,希望执法部门能帮助拆除加装的马桶和隔墙,以便自己收回房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厘清原委后,执法队员表示一定会依法处置群租乱象。受理诉求后,执法队员立即前往现场查看,发现原房型为三室两厅一卫,改建后成为五室三卫,两个客厅被分隔租住,阳台被改建成卫生间。

确认违法行为后,颛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迅速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群租整治工作。整治组拆除了阳台上的马桶、淋浴设备和客厅隔墙,将房屋结构恢复原貌。整治结束后,执法队员将房屋整改情况反馈给戴女士,戴女士激动不已,表示感谢。

“群租”容易造成火灾、人员安全、卫生环境、权益保障等问题,无论对于承租人还是其他小区居民都是隐患。颛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始终秉承为民服务理念,立足本职,努力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普法小贴士】

《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二)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三)以原始设计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建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

(四)厨房、卫生间、阳台、贮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五)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符合本市相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禁止违反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将住房用于群租。

禁止将违法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

《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出租住房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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