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反食品浪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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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严格贯彻落实《反食品浪费法》,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统一部署,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组织查处了一批食品浪费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山区锦琇美食城未制定防止食品浪费措施案
2023年3月23日,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武汉市青山区锦琇美食城未制定防止食品浪费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经查,当事人作为单位食堂未制定防止食品浪费措施,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武汉市川味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19日,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武汉市川味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餐饮服务中未主动提醒消费者防止食品浪费,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段志华麻辣烫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3月13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段志华麻辣烫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餐饮服务中未主动提醒消费者防止食品浪费,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四、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硚口区李世臣饺子馆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3月13日,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硚口区李世臣饺子馆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其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五、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武汉上菜呷饭街道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14日,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武汉上菜呷饭街道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餐饮服务中未主动提醒消费者防止食品浪费,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六、武汉市蔡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蔡甸区山沟沟美食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18日,武汉市蔡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蔡甸区山沟沟美食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餐饮服务中未主动提醒消费者防止食品浪费,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武汉市蔡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七、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东西湖区武汉明堂家宴餐饮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3月23日,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武汉明堂家宴餐饮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经营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其经营场所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八、武汉市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汉阳区武汉睿景拾光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12日,武汉市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武汉睿景拾光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经营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其经营场所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武汉市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武汉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