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腿小哥违规代购“安眠药”被判刑,法院:构成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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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闵行法院)审理了一起跑腿外卖员贩卖国家二类管控精神药品“思诺思(酒石酸唑吡坦片)”构成犯罪的案件,并围绕案件中反映的问题向相关平台企业发出了司法建议,助力筑牢寄递行业的法律防线。
跑腿小哥违规代购“安眠药”
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系a公司的跑腿小哥,在明知客户滥用精神药品的情况下,仍多次通过a公司线上平台接下内容为代配“思诺思”的订单,并以本人身份至多家医院编造失眠病症,配得大量“思诺思”后高价贩卖牟利。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属于毒品。“思诺思”学名“酒石酸唑吡坦片”,虽可用于治疗睡眠障碍,但如果使用不当,可能发生严重的身体和精神依赖,具有使人形成瘾癖的危害特性。更为严重的是,该药物是国家管控二类精神药品,在出于非医疗目的滥用时,属于《刑法》所规定的毒品。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并依法对其作出了刑事处罚。
诉源治理找症结
上海闵行法院在案件审理中,a公司作为平台企业,在业务监管、员工培训考核等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业务监管存在漏洞
根据《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和《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的规定,禁止寄递非正当用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a公司平台存在监管漏洞,对寄递物品登记、客户与跑腿外卖员之间沟通联系记录的审核监管不到位、不及时,未能及时发现、处置异常订单。
二、日常业务培训缺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海闵行法院发现跑腿外卖员对于相关药品的法律属性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认识不深,可见a公司未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对跑腿外卖员组织业务培训和学习。
三、监管措施执行不到位
在经营过程中,a公司对于频繁发生的违法行为亦未有所察觉,未进行内部整顿,可见内部监管制度、措施未发挥应有作用。
司法建议开良方
为规范寄递行业的日常秩序,助推其健康发展,防范利用寄递新业态实施贩卖违禁品行为的发生,针对案件中发现的上述问题,上海闵行法院向a公司提出如下建议:
一、利用技术手段,加强日常监管
a公司作为信息网络服务平台的运营方,应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加强对平台的监控。
1. 将“思诺思”等国家管制的所有精神、麻醉药品名称及其同音字、拼音、缩略语、相关的网络暗语设置为平台敏感词,并做到及时更新。在平台用户界面告知客户不得寄递上述管制药品,并告知相应法律风险。
2. 通过定期检查订药品订单、对跑腿人员与客户聊天取消订单原因进行核查等方式,准确掌握、及时发现、处置异常订单。
3. 关闭公司内开放式聊天区,防止跑腿外卖员在公司聊天区内交换相关违禁品接单信息,避免违法犯罪行为在跑腿外卖员间进一步扩散。
4. 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跑腿业务员在从事寄递业务期间的移动轨迹进行研判,对于频繁进出相关医院的跑腿业务员进行重点监控,有效排查风险隐患,发现可疑或违法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查找管理漏洞,完善管理流程
在制度建设方面,a公司应当吸取此类案件的教训,深入挖掘案件反映出的管理漏洞,发现流程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对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加以细化和完善,加强部门内外的监督和制约。
1. 与跑腿快递员在入职前签订协议、承诺书等书面文件,禁止跑腿快递员到医院代配处方药。
2. 对平台跑腿人员进行实名管理,严格遵守实名登记、身份核验制度。
3. 对于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制定相应的惩戒、处置措施并严格执行。
三、加强警示教育,提高守法意识
健全从业人员培训考评机制,积极开展预防和处置违法犯罪专题培训,积极开展预防寄递违禁品宣传。开展以案说法,让全体员工深刻认识到触犯法律底线的严重后果。同时,加强对员工的常态化普法教育,举一反三,警钟长鸣,让员工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协作配合提质效
a公司收到上海闵行法院的司法建议书后,及时函复并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如下整改:
一、完善管理制度
升级优化app客户端,在app设置关键字,严禁下单包含“思诺思”“阿普唑仑”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并把同音字、拼音、谐音等相关词都设置了敏感词。同时关闭跑腿人员和客户聊天功能,避免客户在聊天区下单违禁品。
二、完善监管流程
在跑腿人员注册协议里增加了禁止跑腿人员代买、代送精神类药品和违禁品的要求,跑腿人员身份信息在注册账户时与公安联网审核,并附上《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规的链接。
三、完善培训制度
第一时间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在跑腿人员的培训流程里增加了国家精神类药品的管控学习培训,对所有在线的跑腿人员增加安全考核。提升安全防范意识,加大日常检查力度,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