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生子计生办会知道吗_有关离婚和收养你了解多少?

导读: 5月17日,延长县人民检察院书记员尚舒雅学习分享《民法典》有关离婚和收养的相关内容,我们一起来看一看:民法典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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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中国正系统总结改革开放的经验,并且试图通过法律编纂方式,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法治社会。”

5月17日,延长县人民检察院书记员尚舒雅学习分享《民法典》有关离婚和收养的相关内容,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离婚

亮点一 离婚损害赔偿增加了兜底条款

婚姻关系中,存在很多导致离婚的过错,例如婚外情、一夜情、婚外生子等,这些行为对于无过错配偶一方无疑都会产生极大心理伤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充分保护了无过错配偶方的权利,也为司法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 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亮点二 离婚太冲动,30 天内可撤回

【新增】《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 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有效避免夫妻间冲动离婚、轻率离婚,有利于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婚姻,谨慎行使权利,同时对保护家庭关系、维护家庭稳定也起到重要的缓冲作用。

亮点三 想离婚又多了一条路径

按照现行的《婚姻法》,有可能碰到多次起诉离婚都被驳回的情况,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的现象,民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二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还对方一份自由。《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新增】《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项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亮点四 疾病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被删除

【新增】《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亮点五 引导家庭文明建设

相对于现行的《婚姻法》,《民法典》这条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家庭伦理道德的引导规范,有利于鼓励人们对于优良家风的培养和社会整体风气的提升。《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 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亮点六 离婚负债多,法律来辨析

【新增】《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另一方面加大了债权人防范风险的注意义务。

亮点七 离婚案件中二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不再有争议

民法典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 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亮点八 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新增】《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收养

变化一:放宽收养人条件和被收养人人数

现行《收养法》受我国当时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把收养人的条件限制为无子女,且仅能收养一名子女。自我国全面开放二胎政策以后,《民法典》也与时俱进地放宽收养人的条件,即一名子女的家庭也可收养。同时,无子女家庭可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家庭可以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 无子女……”;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变化二:扩大了可以被收养的未成年人范围

《民法典》删除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的规定,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也纳入了被收养人的范围,让14-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有机会被收养婚外生子计生办会知道吗,感受到家庭的温暖。

《民法典》考虑到当今社会未成年儿童心智成熟较早、独立进行部分民事活动较为频繁的现实,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合该修改,也将征求未成年人意见的年龄由十周岁下调两岁,更好的考虑与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现行《收养法》第十一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婚外生子计生办会知道吗_【民法典讲学】二十二 有关离婚和收养你了解多少?,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变化三:收养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征得同意

新增单身女性收养男孩也需40岁年龄差的规定,更加全面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弥补了法律漏洞与空白。

现行《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变化四:扩大了“40岁年龄差”的限定范围

现行《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变化五:对收养人增加了“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该条款系新增条款,旨在加强对收养人品行的审查,确保被收养人真正能够得到适当的抚养,受到良好的教育,也杜绝了实践中存在部分人利用收养子女进行繁殖的情况,比如一些有性侵未成年人、故意伤害、虐待等犯罪记录的人,都在被禁止收养的范围之内。

变化六:增加了收养评估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较《收养法》第十五条,增加了一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明确了民政部门评估的责任,不仅有利于确保被收养人在收养家庭真正的健康快乐成长,还能提前发现收养人的不当行为,保障被收养人的身心健康

1.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双方共同收养;

3.收养关系双方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4.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规定。收养制度的完善无疑能够帮助更多的未成年人感受家庭生活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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