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协议、离婚协议以及婚内“保证书”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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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在婚姻中经常会出现夫妻二人之间达成的协议类文书,包括婚内财产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以及一方给另一方出具单方称谓不同的类“保证书”(悔过书、承诺书等为方便理解本文统一以“保证书”表述)。这些文书到底有没有效力?有多大的效力?我们结合司法案件的实践和最高院历年司法解释,从法律层面进行分析。
一、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基于特殊的人身关系,法律给予了特殊的法律地位,夫妻间达成的财产约定具有法律效力,财产约定包括婚内财产约定,离婚协议甚至婚内一方向另一方出具的单方“保证书”中涉及财产部分内容。特殊的法律效力包括在离婚时具有直接证明力以及排除第三人强制执行的效力。
二、婚内财产协议、离婚协议的区别和联系
婚内财产协议是夫妻就二人所有的财产做出书面约定,该约定只要不侵犯其他人合法权益即有法律效力,但该效力范围仅限于夫妻二人之间,除非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否则从法律上不能对抗该第三人。
离婚协议是以离婚为目的的意思达成,是关于财产分割,抚养权,债务等约定。离婚协议书经民政局登记生效,也是协议离婚的必备文书,一经离婚登记既具有法律效力,否则离婚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所以离婚协议是当时离婚生效的协议,如果当时没有离婚婚内写的保证书离婚是有效吗_婚内财产协议、离婚协议以及婚内“保证书”的性质,而是在以后的某个时间离婚,该离婚协议也不能在该次离婚中作为有效协议。
三、婚内保证书的性质
保证书属单方承诺,一般发生在一方存在过错行为,而向配偶表示悔过的意思表示。单方签署即可,也并不会导致离婚。关于保证书的性质,大多是保证履行对配偶的忠诚义务,属身份属性,继而因该身份属性表述为财产罚则的自认后果,即所谓的“净身出户”条款。保证书在历史上不同时期经历了不同的法律效力和地位,也曾出现过嗣后夫妻离婚时,一方依据另一方出具的保证书做证据,从而出现很多“净身出户”的现象。随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后,受第十四条影响,保证书的地位也大不如从前,一度出现了在离婚诉讼中,法官甚至丝毫不再考虑保证书的证明作用。随着民法典的颁布以及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自由意志,《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款对婚内协议的重视,保证书为单方承诺,该承诺是一方在自愿基础上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类文书。
四、签订这三类文书时需注意哪些问题?
1、签署婚内财产协议时需要注意
(1)婚内财产协议不同于离婚协议,最好只就财产进行约定。
(2)可以约定的财产范围除了夫妻共同财产外,也可以是婚前个人财产。
(3)“谁提离婚净身出户”的约定无效,或将导致整个协议无效。
(4)对外债务的约定,要看具体情形。
2、签署离婚协议需要注意的事项
(1)必须双方自愿。非自愿采用威逼、胁迫手段签订的离婚协议的等部分的协议是无效的。比如对财产协议的某部分不签就要杀害对方、或对方的亲属,被逼方无奈签署的部分。
(2)应由双方亲自签署,不得由他人代签。
(3)离婚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如双方离婚,规定另一方不得离家,即所谓的离婚不离家,这一条款违法了《民法典》的规定,干涉了另一方的婚姻自由婚内写的保证书离婚是有效吗,是无效的。
(4)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包括子女的利益。如有的协议中以抚养费为筹码,约定放弃探视权不付抚养费,这一条款因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
(5)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
3.签署保证书需要注意的事项
婚内保证书一旦签署就生效,双方当事人就需要遵守保证书的内容,所以在签署保证书时,一定要考虑自己的经济能力,当然,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赔偿数额过高,超过了实际负担能力,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