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进一步破除隐性壁垒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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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新闻网北京4月7日电 (记者 杜燕)7日,《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对外发布。《实施方案》提出,北京将进一步破除隐性壁垒,全面清理市场准入显性和隐性壁垒,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进入、公平竞争。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一视同仁给予政策支持,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北京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助力市场主体恢复发展壮大。《实施方案》指出,北京将推动企业开办更加简便。实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标准化、规范化措施,支持更多企业及早开业、扩大业务。全面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拓宽企业出资方式,探索支持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
北京将允许个体工商户自愿变更经营者,并可同步申请变更食品经营、卫生等许可证。制定支持网络经营者发展的意见,允许个体网店将网络经营场所变更为线下实体经营场所。
北京将逐步完善企业住所标准化登记信息库,简化登记材料。全面实行“登记注册核准人”制度,发布登记注册标准手册,加强企业合规服务指导,提高登记注册规范性。
《实施方案》指出,北京将实现更多市场主体“准入即准营”。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制定全市统一的全领域、全要素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及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开。清理和规范行政备案事项,明确设定依据、实施要素、办理流程等内容。完善和推广告知承诺制度,强化告知承诺审批与监管衔接,完善审批、监管、信用归集和修复、异议处理全流程闭环管理。在工程建设、市场准入等领域再推出30个以上告知承诺审批事项。重点推广“一业一证”改革,制定全市推广“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完成药店、餐饮店、便利店等40个场景改革,实现行业综合许可凭证在全市范围互认通用;建设“一业一证”网上申办系统,将“一业一证”事项纳入综合窗口,实现“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证准营”。优化消费领域企业准营制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食品经营许可远程核查,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事前指导和服务。
北京将降低企业存续和退出成本。完善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制度,制定市场主体歇业社保经办服务指引,探索允许未产生经营收入的歇业市场主体按次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推动市场主体歇业“一次办”,实行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公积金等5个部门办理事项“一窗受理、一网申报、并联审批”。优化企业注销审批,实行营业执照、税务、社保等登记注销“一网通办”、企业简易注销联审,信息实时推送、即时反馈,便利市场主体快速退出。
北京将推动工业产品快速准入、投产上市。全面提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全程网办”服务水平,持续推进发证、注销等事项“跨省通办”。探索在电信、信息技术、家用电器、汽车等领域,允许符合生产、管理、信用等条件的生产企业开展自检自证试点。推广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提供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等线上线下综合服务。
北京将进一步破除隐性壁垒。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加快完善与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相适应的审批机制、监管机制。推动清单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办理,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建立长效排查清理机制,全面清理市场准入显性和隐性壁垒,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进入、公平竞争。
《实施方案》指出,北京将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一视同仁给予政策支持,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程序性规定,建立重大政策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研究制定重点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提高专业审查水平。制定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提高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推进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建立健全经营者集中申报预警机制,制定经营者集中申报系列指南,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法律风险,提高案件审查质量和效率。
北京将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更加规范公开。切实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制定招标投标负面清单,明确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类情形和责任。健全招标投标领域常态化治理机制,对设置各类隐性门槛和不合理限制等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探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企业承诺招标方案符合相关条件即可开展招标工作。鼓励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信用良好的投标人减收或免收投标保证金。推进政府采购“一照通办”,企业无需购买数字证书(CA),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即可完成全流程政府采购活动。北京将积极扶持中小企业恢复发展,全面落实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10%—20%的价格扣除评审优惠等政策,鼓励采购人结合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从高选择价格扣除比例。加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线上“一站式”服务,引导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无抵押、无担保贷款服务,在不超过合同金额融资限额内实现应贷尽贷。(完)
【编辑: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