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应扮演什么角色

导读: 在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徐燕看来,就人工智能的技术现状和固有局限性以及法律审判的复杂性而言,ChatGPT还无法成为“真正的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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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文件指出其永远不能代替法官裁判 将为公正司法提供辅助支持

  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应扮演什么角色

  □ 本报记者 张晨

  近期,以ChatGPT为代表的大语言模型声势浩大、迭代迅猛,引起广泛关注。

  作为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人工智能正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学习方式。随着这项新技术在社会治理领域的应用愈发广泛,其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也渐趋普遍,由此衍生出的关于新机遇和新挑战的讨论方兴未艾。

  人工智能不能代替法官裁判

  今年1月30日,哥伦比亚一名法官借助ChatGPT作出了一份关于自闭症患者免于支付治疗费用而获得医疗服务的法庭裁决。有人称该案为“全球AI审判第一案”。

  3月15日,GPT-4上线,作为新一代人工智能产品,其已经具备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能力。

  人工智能替代人类的担忧再起:照此速度发展下去,中国法院未来会不会借助人工智能技术判案?

  在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徐燕看来,就人工智能的技术现状和固有局限性以及法律审判的复杂性而言,ChatGPT还无法成为“真正的法官”。普通民众的心声是,人类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应该交给有情感的人类来守护,而不应交给一个冰冷的“按钮”。人工智能无法替代法官,也不应替代法官。

  徐燕认为,关于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在上述哥伦比亚法院判决书中有明确表示:“在判决中加入这些人工智能应用的生成文本,其目的绝不是取代法官的裁决,我们真正追求的是在对人工智能提供的信息进行确认后,减少起草判决书的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国际合作局副局长何帆表示:“在中国法院,人工智能可以辅助法官办案,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代替法官裁判。”

  “过去,社会上确实存在一些担忧,认为法院办案负担那么重,技术发展那么快,未来会不会有‘机器法官’,‘机器裁判’会不会有碍公平正义的实现。”何帆指出,去年12月,最高法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开创性提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五个基本原则,其中之一是“辅助审判原则”。

  《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明确,坚持对审判工作的辅助性定位和用户自主决策权,无论技术发展到何种水平,人工智能都不得代替法官裁判,人工智能辅助结果仅可作为审判工作或审判监督管理的参考,确保司法裁判始终由审判人员作出,裁判职权始终由审判组织行使,司法责任最终由裁判者承担。各类用户有权选择是否利用司法人工智能提供的辅助,有权随时退出与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的交互。

  “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司法裁判始终由审判人员作出,裁判职权始终由审判组织行使,司法责任最终由裁判者承担’。换言之,无论是‘疑难杂症’,还是简单案件,最终决定判多少年、赔多少钱的都应当是人类法官。”何帆说。

  作为辅助性而非替代性工具

  “网上自助立案”“跨域立案”……如今,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科技在诉讼服务、审判执行、司法管理等领域广泛应用,中国特色的网络司法模式在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减轻了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负担。

  在纷繁复杂的司法审判流程中,如何给人工智能以正确定位,发挥其优势,避免其弊端?

  何帆指出,目前,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范围很广泛,既有信息回填、智能编目、法条推送、文书纠错等事务性辅助工作,也可以为法官提供类案推送、证据筛查、风险预估、偏离度预警等实体性帮助。

  “但实体性的应用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人工智能能不能用来分析研判疑难案件、预警提示重大证据瑕疵,还需要我们做很多‘打基础’的工作,不能盲目乐观、好高骛远。”何帆透露,最高法目前正与清华大学等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依托海量的司法大数据资源,推动建立面向司法语境的大规模预训练语言模型,提升机器理解、学习法律知识、裁判文书、司法逻辑的能力,为司法人工智能长远发展提供支撑。

  徐燕认为,法律的基本功能是定分止争,但定分只是手段,止争才是目的。法律运行绝非自足自洽,而是深受社会价值观的深度影响。司法活动注重其与社会关系的沟通,注重情、理、法的交汇与统一,要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审判实践之中。在我国,审判工作中通常鼓励法官通过引导当事人息诉的方式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以实现“调解结案”所带来的社会和谐效果。但人工智能本身并不具备感情,ChatGPT法官无法做到与人类情感共鸣,无从“感同身受”,不能对当事人进行情绪疏导,妥善解决矛盾。

  “司法审判是一个兼具事实认定和价值判断的活动,为了扬长避短,可以将ChatGPT置于事实发现者的角色,尽量不让其作出价值判断。这就决定了不得允许人工智能直接对司法裁判进行决策,同时避免其对法官办案形成实质性干预。”徐燕说,“应该推动人工智能作为辅助性而非替代性司法实践工具的功能,将其定位为‘法官助手’。”

  勾勒智慧法院建设未来图景

  “近年来,我国法院系统一直以积极主动的姿态拥抱数字化变革,通过一系列举措积极促进司法与科技深度融合发展。”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吴洪淇梳理发现,在已推出的在线诉讼规则、在线调解规则、在线运行规则基础上,2022年,最高法再度发布两个重要文件,加强区块链、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直面智慧法院建设中的关键问题,为智慧法院建设未来图景勾勒出清晰的发展方向,推动智慧法治建设迈向更高层次。

  “这两个文件为智慧法院下一步发展提出了清晰的方向,以2025年和2030年为时间节点,为快速发展的区块链和人工智能司法应用明确了建设目标、提供了基本指导方针。”吴洪淇说。

  其中一个目标是,到2025年基本建成较为完备的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体系,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供全方位智能辅助支持,显著减轻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有效保障廉洁司法,提高司法管理水平,创新服务社会治理。

  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中,如何保护当事人隐私、确保数据安全和算法的透明度?许多问题仍悬而未决。

  天津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牛同栩认为,科技是一种工具,工具的价值就是替代人类的重复劳动和个体人类不擅长的重复计算,而ChatGPT模糊了人类行为和人工智能行为的边界,在法律上可能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需要对其输出内容作进一步的讨论。

  “面对未来,不仅是法院,整个法律共同体都要加强对新领域新业态的了解。”牛同栩说。(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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