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民卖旧房换新房,原有满1年但不满交易时限住房可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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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江苏省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优化房地产营商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针对精准实施土地供应、优化工程项目审批、助力企业纾困减负、全面提升住宅品质、支持合理购房需求、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强市场监管服务等7个方面作出了30项具体部署。
在支持合理购房需求方面,通知提出,支持市民卖旧换新,在市区购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允许原有一套权属登记满1年且不满上市交易时限的普通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继续执行新购商品住房144平方米以上的不限制转让,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已完成合同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经双方协商一致注销合同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将该房源另行销售,并取消90天内不得上市交易限制。
此外,进一步拓宽房屋征收安置渠道,推行棚户区改造“购房卡”安置政策。
在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方面,通知提到,实行新发放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阶段性调整徐州首套房贷款利率。
允许使用银行保函置换重点监管资金,置换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资金额度的30%。优化土地增值税清算规则,对开发项目分类处理。
通知提出,优化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取消首房首贷申请条件,凡符合办理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均可申请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
同时,扩大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业务受理范围,在淮海经济区十城互认互贷基础上,户籍地为徐州的省内其他城市缴存职工在徐州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
按照政策,放宽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办理条件,未使用或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均可申请办理。
精准实施土地供应方面,通知提到,科学有序组织土地上市,遵循以需定供、区域平衡原则,自主、灵活把控出让规模及供地节奏;合理确定出让起始价格,稳定区域地价及房价,确保土地市场平稳有序。
并在挂牌前清除地上和地下障碍物,完成土壤污染调查、文物勘探等方面排查,达到净地条件出让。
地块出让前坚持“规划先行、配套先行”原则,建立地块配套设施完善程度与出让时序相衔接的管理机制。
通知指出,合理确定项目开竣工日期,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内的项目,原则上取得土地后3年内竣工;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项目可放宽至4年内竣工;对于需要进行深基坑开挖、与轨道交通衔接、地质基础较为复杂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开发建设周期进行论证,论证结果作为办理项目延期的依据。
通知还提到,土地竞买保证金可下调至出让最低价的20%,竞得人缴纳首期土地出让金后,剩余土地出让金须在办理预售证前缴清且最长不得超过出让合同签订起6个月。
【编辑:葛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