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男子刑满释放后“重操旧业” 销售假烟获刑八年

导读: 民警在詹某某租用的库房内及雇佣的司机处查扣未销售的卷烟共计6193条;在他人处查扣詹某某已销售的卷烟7.1条。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7日作出刑事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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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齐哈尔新闻网西安3月13日电 (记者 张一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3日公开审理一起销售伪劣产品案。上诉人詹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获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上诉人詹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在案扣押的卷烟,依法予以销毁。

  上诉人詹某某曾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劣质假烟被判刑,于2020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后,同年4月开始,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进购并通过快递的方式将伪劣卷烟运送到西安,并雇佣司机将卷烟送至其租用的库房内,后将部分卷烟出售给喜旺超市、爱勤综合商店、周纯超市、宏华超市及王某某等人。

  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在接到线索后,于2021年11月23日将詹某某抓获。民警在詹某某租用的库房内及雇佣的司机处查扣未销售的卷烟共计6193条;在他人处查扣詹某某已销售的卷烟7.1条。

  本案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一审。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7日作出刑事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违法所得三万元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詹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詹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在未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其中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中已销售金额共计125,955.71元,查扣在案的未销售货值金额共计959,754.81元,其行为同时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照处罚较重的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此外,上诉人詹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司法机关对销售假烟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从严惩处。同时,人民法院依法对销售假烟的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遏制了假烟继续向社会流通的危害,有效保护了商标所有权的合法利益,凸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信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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