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抢救时间作认定过于僵化 媒体:尽早打破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4)
导读: 应尽快优化细化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 卢昭宇律师建议,未来可以考虑在时机成熟的时候,适当延长这个红线。 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应该是劳动者所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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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快优化细化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
卢昭宇律师建议,未来可以考虑在时机成熟的时候,适当延长这个“红线”。
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应该是劳动者所受到的损害与“工作原因”有关,张勇律师建议,应当着眼于“因工作原因或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这一要素,作为劳动者工伤的认定条件;无论抢救多长时间,只要劳动者所受的损害是因工作原因或者因履行工作职责,都应认定为工伤,这样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职工权利的立法目的。
梁金辉代表认为,应该以人为本,结合当今医疗发展水平,尽快完善《工伤保险条例》,科学认定、优化细化“48小时之限”,切实加强对工伤、工亡者的法治保障。
他建议,完善“48小时内死亡”条款,增加其灵活性和可适用性,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48小时之外”抢救无效死亡的或者经抢救未死亡,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如果有证据证明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与工作有关,即死亡与工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认定为工伤;对因连续转院治疗的病人,“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最后一次接诊时间为准。
不过,现实中,这一规定也有松动的迹象。2008年,工程师肖文旭在开会时突发脑溢血,抢救3天后死亡,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利用呼吸机延续病人生命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理应视同工伤。北京也有一个案例,某职工自主呼吸停止,靠呼吸机等外力维持部分生命体征,经抢救超过48小时13分钟被宣告死亡,后被认定工伤。
在全国两会之际,以人大代表身份建言献策,有利于在更高层面引起关注,凝聚共识,打通现实梗阻,为取消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落实到制度安排层面按下快进键。
保护劳动者权益,立法责无旁贷。期待《工伤保险条例》对诟病已久的“48小时之限”作出适当调整,给劳动者以更切实的保护和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