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的案由有哪些?行政诉讼案由适用范围和确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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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的案由有哪些?

行政诉讼案件的案由主要分为三种:作为类案件、不作为类案件、行政赔偿类案件。

作为类案件的案由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不作为类案件的案由包括:行政主体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不履行行政合同义务,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等。

行政赔偿类案由不单独提起,而是跟在前两者之后共同提起。

行政诉讼案由适用范围和确定时间:

在立案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初步案由。在审理阶段,如果发现初步确定的案由不准确时,应当根据审理后确定的法律关系性质来确定结案案由。因此,本规定既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也适用于审理阶段,但法律文书和卷宗封面等均应以结案案由为准。

难以确定案由情况的处理当出现行政管理范围和具体行政行为种类难以界定、案由难以确定的情况时,可以作为例外情况酌情确定案由。如起诉乡镇人民政府的一些越权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案件,就很难确定管理范围,也很难确定其行政行为的种类,这时,可以用“乡(镇)政府行政处理”、“诉乡(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行政义务”等作为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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