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问|唐颖侠: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为何强调人权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导读: 全面性和协调性是中国式现代化人权道路的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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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2月18日电 题: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为何强调人权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作者 唐颖侠 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院副教授

  实现人人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相结合,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中全方位提升各项人权保障水平。全面性和协调性是中国式现代化人权道路的重要特征。

  首先,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国情决定了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独特道路。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中国人口超过14.1亿,约占全球总人口的18%。这一特殊国情决定着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的现代化,是14亿多人口整体迈入现代化,而不是少数人的现代化;是14亿多人均衡共享现代化成果的现代化,而不是少数人独享现代化成果的现代化;是促进14亿多人全面发展的现代化,而不是物质主义膨胀、仅是单向度的人的现代化。

贵州桐梓,菜农在5630次“慢火车”的“带货车厢”内整理蔬菜。往返于遵义市与重庆市的5629/30次公益性“慢火车”最低票价6元人民币,是当地村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瞿宏伦 摄

  中国式现代化的人权道路是以全体人民为单位的整体而全面的推进,平等共商共享现代化成果。这个过程没有可以照抄照搬的模板和先例可循,只能适应人口规模巨大的国情走自己的路,创造人权文明的新形态。在此过程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增进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中国人权事业的奋斗目标。

  共同富裕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内涵。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在未来社会,“生产将以所有的人富裕为目的”。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也蕴含着丰富的关于共同富裕的思想渊源。孔子提出“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这是关于“均富平等”思想的朴素表达。《礼记·礼运·大同篇》更详细论述了中国先贤对“大同社会”的理想追求。

浙江省温岭市松门镇松建村的小康型住宅与整齐划一的田园相互映衬。刘振清 摄

  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将马克思主义人权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机结合,借鉴人类优秀文明成果,走出了一条中国式现代化的人权道路。中国着力解决地区、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现实问题,打赢了脱贫攻坚战,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为人民谋幸福的着力点。”“我们说的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实现共同富裕,使人民过上美好生活是中共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中共推动的中国式现代化进程摒弃了抽象和空洞的符号式人权表达,通过先温饱再小康的共同富裕之路证明坚持生存权与发展权为基本人权的中国经验。中国人权建设被吸纳融入到“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之中,把人权具体化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奋斗过程之中。实践表明,这是一条具体且渐进的人权之路。

2012年至2022年,西藏迈入统一电网时代。图为西藏阿里联网工程施工人员在日喀则希夏邦马雪山附近进行走线作业。江飞波 摄

  第三,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双重富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互作用,共同促进人权文明的丰富多彩、和谐平衡。一方面,充足的物质条件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基础,为人的全面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也为各项人权的实现提供了基本条件。

  从国际人权法来看,适足的生活水准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被明确规定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其基本内涵指人人都有获得适足、安全的食物、衣着和住房,从而过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当人们还不能使自己的吃喝住穿在质和量方面得到充分保证的时候,人们就根本不能获得解放。”另一方面,精神文明是共同富裕持久发展的保障,精神生活的丰富多样性也是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重要特征。

甘肃临夏,在庄窠集镇乡村振兴巾帼行动培训班上,参训学员书写汉语拼音。该培训班旨在让当地未上过学的妇女通过培训获得基础发展能力。九美旦增 摄

  共同富裕的全面性内涵生成了人的全面发展,也与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全面性特征相契合。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民生福祉是实现人权的具体场域。正如中共二十大报告所述,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鼓励共同奋斗创造美好生活,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第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人权意义。习近平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江苏常州,航拍武进区前黄镇渔光互补光伏发电基地。该基地实现了“上面发电、下面养殖,科学发展,综合利用”的渔光一体模式。泱波 摄

  中国传统文化中“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生态智慧,孕育了中华民族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文化传统和绿色情怀,对于解决当代人类所面临的生态问题具有启发意义。马克思主义生态观认为,人与自然是相辅相成、有机的整体,要通过尊重自然环境和善待自然环境达到可持续发展。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说:“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每次胜利,在第一步都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在第二和第三步却有了完全不同的、出乎意料的影响,常常把第一个结果又取消了。”

  作为14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中国的环境容量有限、生态系统脆弱,生态环境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扭转,无法承受高消耗、高污染模式所带来的环境压力,要整体迈入现代化社会,就不能走西方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公民环境权益得到了切实保障。

青海省海晏县,青海湖沙岛内的湿地生态良好。沙岛曾以独特的沙丘景观闻名,经过生态治理,岛上植被覆盖率接近70% 。贾天勇 摄

  中国式现代化的生态人权道路就是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权益,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中国环境权保护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国家战略中展开,二者相互依托、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目的和最终结果是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环境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出发点与归宿。中国提出了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同时,中国正在通过具体的指标设计和制度安排,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保障生物多样性,为全球环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

  第五,走和平发展道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华传统文化中“以和为贵”“讲信修睦”“协和万邦”等理念孕育了中国人热爱和平的民族秉性。近代以来,外敌入侵、内部战乱曾给中国人民带来巨大灾难,也坚定了中国人民心向和平的信念追求。消除战争,实现和平,是近代以后中国人民最迫切、最深厚的愿望。中国人民对战争带来的苦难有着刻骨铭心的记忆,对和平有着孜孜不倦的追求,十分珍惜和平安定的生活

2021年10月18日,游客在北京圆明园遗址公园内参观大水法。当日是圆明园罹难161周年纪念日。易海菲 摄

  和平与人权密切相关,和平的环境是人权得以实现的基础,保护人权有助于世界和平。二战后,国际社会在反思战争所带来的巨大破坏和骇人听闻的惨痛后果同时,也不断朝着迈向持久和平作的制度层面努力。《联合国宪章》在其序言中申明:“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从而为和平权奠定了基础。《世界人权宣言》序言开宗明义地讲,人权“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并宣布“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于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其后,1966年通过的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也秉承了《世界人权宣言》的这一立场。此时,国际社会已形成普遍共识——人权乃是和平之基础。

  1968年国际人权会议发表的《德黑兰宣言》确认:“和平普遍为人类所冀望,而为了彻底达到人权及基本自由,和平与正义为不可或缺的要素。”1975年,美苏及西欧各国签订的《赫尔辛基宣言》也宣告:“尊重人权及基本自由为和平、正义及福利之基本要素。”在这两个宣言中,人权与和平被互认为关键要素。《联合国宪章》及这些宣言都表明了同一个理念:没有人权就没有和平,没有和平就没有人权。

  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道路,是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中国智慧,超越霸权扩张的人类文明新形态。各国相互尊重主权,才能够正视差异,通过对话协商的方式解决在人权保护方面存在的分歧,通过多边主义和国际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包容并蓄。维护和平是保护人权的前提基础,人权得到保障和实现也是和平发展的目的所在。(完)

  专家简介:

  唐颖侠,法学博士,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副主任。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中国太平洋学会自然资源法学会常务理事。天津政府法治智库专家。《人权研究》期刊编委会委员、《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人权蓝皮书)》审稿专家。曾赴香港大学法学院、韩国首尔大学法学院、挪威奥斯陆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丹麦人权研究所、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联合国人权高专办、欧洲人权法院、欧洲理事会及欧盟议会、乌兹别克斯坦国家人权中心等进行访问和交流。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法、人权法、气候变化法,多年来致力于人权指数、环境权利、儿童权利、气候变化与人权等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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