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欺诈发行上市的,依法责令发行人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
导读: 证监会网站17日发布《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票的,应当以基准价格回购。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基准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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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新闻网2月17日电 证监会网站17日发布《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其中提出,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证监会可以依法责令发行人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股票,但发行人和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显不具备回购能力,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合采取责令回购措施情形的除外。
其中明确,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票的,应当以基准价格回购。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基准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
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回购价格高于前款规定的价格的,应当以承诺的价格回购。(中新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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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宋宇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