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合规,精准审慎——法律视角看两家美国公司被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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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新闻网北京2月17日电 题:依法合规,精准审慎——法律视角看两家美国公司被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
2月16日,根据《对外贸易法》《国家安全法》《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中方决定将美洛克希德·马丁公司、雷神导弹与防务公司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并采取相应措施。这也是中方首次启用不可靠实体清单来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中方为何将这上述企业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中方将对这2家企业采取哪些具体措施?对其有何影响?《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的首次实施有何特点?启用不可靠实体清单是否会对中国营商环境产生影响?围绕上述社会各界所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长期跟踪研究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廖诗评。
一、中方为何将这2家企业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
廖诗评:众所周知,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政,也是中国核心利益所在,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国际社会普遍共识,绝不能允许外部势力干涉。近年来,上述企业不顾中方强烈反对,屡次对台销售导弹、战斗机等进攻性武器,以此支持“台独”势力,严重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严重损害中国国家安全,严重破坏台海和平稳定,严重损害中美关系大局,性质恶劣。因此,中方决定将这2家企业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
二、中方将这2家企业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廖诗评:一是《对外贸易法》。根据该法,中国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禁止有关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二是《国家安全法》。根据该法,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管理指导本系统、本领域的国家安全工作。三是商务部2020年颁布的《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根据该规定,针对外国实体在国际经贸及相关活动中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行为,商务部可以将该外国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
三、中方将对这2家企业采取哪些具体措施?对其有何影响?
廖诗评:这些具体措施包括:一是禁止上述企业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这意味着上述企业将无法从中国购买货物、技术和服务,也无法将其货物、技术和服务出口到中国境内。二是禁止上述企业在中国境内新增投资。这意味着上述企业不能在中国境内进行绿地投资、并购以及其他金融投资,无法在中国设立企业和新建厂房。三是禁止上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入境。这意味着中方将不会给这些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发放入境签证。四是不批准并取消上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的工作许可、停留以及居留资格。这意味着自被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之日起,如果这些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已经获得中国境内的工作许可或居留资格,相应的工作许可和居留资格将被取消,正在申请过程中的工作许可和居留资格也将不会获得批准;如果这些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位于中国境内,将无法继续在中国境内停留。五是对上述企业分别处以罚款,金额为《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实施以来各企业对台军售合同金额的两倍。上述企业应当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缴款。若逾期不履行本决定,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将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由于这些企业对台军售合同金额巨大,因此罚款的数额将达到非常高的水平。
四、《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的首次实施有何特点?
廖诗评:一是依法合规。首先,2家企业严重危害中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将其列入清单,完全符合《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的要求;其次,所采取的具体措施,也完全符合相应规定;第三,根据《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这2家企业可以提出申请,将自己移出不可靠实体清单,并由工作机制对此类申请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第四,2家企业可以依法在特定情况下享受豁免。根据《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如果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与被采取禁止或限制从事与中国有关进出口活动的外国实体进行交易,可以向工作机制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以与该外国实体进行相应交易。
二是坚决有力。一方面是态度坚决。在上述企业持续对台军售,严重危害中方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情况下,中方果断运用不可靠实体清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措施严厉。根据《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针对被列入清单的外国实体可以采取的处理措施为“限制或禁止”措施,本次针对上述企业所采取的处理措施均为“禁止”措施而非“限制”措施,这清楚表明了处理措施的严厉程度。
三是精准审慎。被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2家企业均为直接对台军售的军工企业。值得注意的是,尽管雷神导弹与防务公司被列入清单,但同属于雷神公司旗下,主要从事民用业务的其他企业并未被列入清单,这直接表明了《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实施过程中所具有的精准性和高度审慎性。
五、我们特别注意到,《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要求工作机制在做出将外国实体列入清单的决定之前,需要进行相关调查。将2家企业列入清单之前,是否已经进行了这类调查?
廖诗评: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按照《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的要求,工作机制可以在两种情况下做出将外国实体列入清单的决定。一是根据《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第5条、第6条和第7条的规定,先实施调查,随后根据调查结果,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做出决定。二是根据第8条的规定,在有关外国实体行为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工作机制可以直接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做出决定,而无需开展进一步调查。本次工作机制针对上述企业所做出的相关决定,应该属于第二种情况。
进一步看,工作机制将上述企业列入清单并采取措施的决定,也是完全符合《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第8条要求的。首先,上述企业曾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依据《反外国制裁法》实施制裁,其理由即为持续进行对台军售,这意味着上述企业对台军售的事实已经非常明晰,完全符合第8条所规定“外国实体行为事实清楚”的要求;其次,上述企业系公然参与对台军售,其自身也对此明确予以承认;第三,如果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受到严重威胁,世界各国政府往往会在国内法中规定,在充分掌握相关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直接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而无需开展相关调查。
六、启用不可靠实体清单是否会对中国营商环境产生影响?
廖诗评:《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于2019年酝酿提出,2020年正式公布内容,2023年才首次启动实施,这一过程本身就充分说明我国政府对使用这一法律武器的审慎态度。其实,通过之前对《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首次实施所体现出来的相关特点的介绍,就可以发现,被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2家企业都是持续以极端恶劣的方式损害中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外国实体,而这类外国实体在广大外国企业中显然完全不具有代表性。进一步看,正是出于维护中国现行营商环境的目的,出于坚定不移地扩大开放的决心,出于有效保障守法合规正常经营的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考虑,中方才决定依法坚决对2家企业实施了精准而审慎的处理措施。因此可以认为,对2家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完全不会对中国现行营商环境产生影响。
【编辑: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