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险公司将迎分类监管,影响有多大?

导读: 2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就此次发布的《意见稿》对于上海地区保险业的影响,粟芳表示,在考虑偿付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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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根据险企的分类结果,拟定在业务范围、分支机构设置和资金运用范围上进行明确与限制。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五级分类监管措施

按风险限制业务范围

根据《意见稿》,人身险公司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和Ⅴ类共5个类别。整体而言,监管机构根据分类结果可调整人身险公司经营业务范围、人身险公司经营区域以及开展人身险公司资金运用监管,并调整资金运用业务。

上海社科院经济研究所所长沈开艳表示,银保监会在推出管理办法时明确表示,保险企业应该是“有多大的能力办多大的事情”,必须力所能及,力所不能及,那就意味着风险。人身险的分类监管,主要目的就是风险的防范和管控。因为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的性质虽然相同,但不同公司的风险存在差异,想要更好的识别,就需要对各家公司进行风险评级,不同等级的公司,在业务范围、经营的区域、资金运用的范围上面就要区分和限制。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保险研究所所长粟芳认为,分类监管本质上是和偿付能力的监管是保持一致的。保险公司的经营,特别是寿险公司,它的偿付能力是最重要的。如果偿付能力充足,就可以去做一些相对风险较大,期限较长,或者占用资金比较多的一些项目。但是,如果偿付能力不足的话,那么就不能去涉足这些领域。因此,分类监管从风险导向的角度进行了细化,它会根据风险来限制你的业务范围。

长安基金总经理助理谢志红表示,从基金人对保险机构的评价角度看,目前保险业的产品类目、保费收入等人身险公司占到绝对大量。现有的保险业的A、B、C的评级分别是从经营效果、服务水平和风险状况三个不同角度针对所有的财产险公司和人身险公司进行评级,可以认为这是一个“框架性”的评价,并没有触及到保险公司更多的业务经营“细节”中。而看这次《意见稿》,应该是综合了人身险公司既往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分类,并每个分类中的人身险公司的基础类业务(普通型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扩展类业务(投资连结型保险、变额年金)和资金运用业务范围都有了明确的限定。这样,对包括基金在内的投资人更全面地“认清”人身险公司经营状况,会带来极大的帮助。

全流程监测评估

构成完整风险监管体系

2022年5月,银保监会就《人身保险公司法人机构风险监测和非现场监管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评估办法》)在业内征求意见,拟通过六大维度、数十个要点,对人身险公司进行综合风险水平评级。此次发布的《意见稿》是《评估办法》的配套细则,两者将一起对人身险公司各类风险进行全流程监测与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构成一套完整的风险监管体系。

对此,粟芳认为,这一系列分类监管的意义和目的,就是为了控制保险公司的业务增长的速度和范围,使它的风险与偿付能力的充足率匹配起来,不要盲目地去扩张。因此,征求意见稿对于保险公司来讲,就是要让险企去稳健经营,根据自己的资本实力,去选择恰当的经营模式,经营的方式和适当的产品。而如果资本比较充足,偿付能力充足,那么就可以去从事一些期限长的,像养老险、万能险这样的投资功能更为复杂的业务,那么过去的一些现象,比如某些新小公司盲目的去依靠这种万能险,迅速的去扩大自己的规模,这种现象在将来就不可能再出现了。

沈开艳表示,从大的方面讲,就是要健全一个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框架,目的是限制金融机构盲目扩张,推动法人机构的业务牌照,进行分类分析管理。然后在技术监管的技术方法,流程等方面,再进一步优化,最终能更好的实现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然后早处置。

以后,金融机构的治理能力、治理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就要与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金融业快速发展,以及金融体系不断开放,都相关联起来,特别是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安排,以及监管全链条全领域的覆盖,都是要相关联的。

就此次发布的《意见稿》对于上海地区保险业的影响,粟芳表示,在考虑偿付能力的时候应该是全国一盘棋,因此可能更多的是影响到一些总部位于上海的保险公司。

谈及对于消费者的影响,粟芳认为这无疑是件好事。监管更加严格,对于消费者来说,我们去购买保险产品,就会更加的安全。

谢志红认为,投保人在选择公司和保险产品时有更加充分的依据和更加全面的考虑,除了产品内容外,不再单纯比较价格。且分类监管后,投保人的利益保障和长期服务或得到更多的保证;重销售轻服务的现象或得以进一步的改善,更可避免不规范产品和销售对投保人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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