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江苏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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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南京2月3日电 (记者 朱晓颖)中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3日在江苏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近年来,加拿大一枝黄花、鳄雀鳝等外来物种,因抢夺中国本土物种生存空间、严重威胁当地生物多样性而备受社会关注。为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危害,国内严禁放流水生外来物种。
据报道,2020年12月中旬,徐某以帮人祛病祈福的名义,在鱼商刘某的帮助下,将近25000斤的外来物种革胡子鲇,非法投放到江苏重要淡水湖泊常州长荡湖中。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被告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从被告刘某处购买黑鱼、鲇鱼用于放生。当时正值冬季,革胡子鲇属热带鱼类,不耐低温,被放生后开始大量死亡,后累计打捞出死亡鲇鱼20208斤。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投放的鲇鱼为革胡子鲇,系外来物种。
华南师范大学专家意见认为,案涉放生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人民币,下同)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为5000元至6000元。另,专家评估费用为18000元。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自行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了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造成了生态损害,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刘某对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鲇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0000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专家评估费18000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并将上述赔偿款项在科学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完)
【编辑:黄钰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