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发讣告称“友人临终前晒连花清瘟”收律师函 以岭药业回应

导读: 大象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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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因一则提及连花清瘟的讣告,微博用户“聂圣哲2023”(下称“聂圣哲”)收到了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以岭药业”)的律师函。该网友发布的讣告提到,“王某同志临终前,还坚持发朋友圈,晒连花清瘟胶囊。”

1月12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以岭药业董秘处获悉,对于网友发讣告称友人“临终前晒连花清瘟胶囊”及类似的诋毁、造谣行为,公司会通过发律师函表明自己的态度。若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肯定会根据相应程序采取相应措施,由法律部门取证。

有律师认为,如法院审理认定构成侵权,当事人或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也有律师指出,本次事件基本事实还有待司法认定,当事人或可反诉以岭药业侵犯名誉权。

↑聂圣哲微博发文截图

网友发讣告被认为侵犯名誉权

称友人“临终前晒连花清瘟胶囊”

以岭药业发律师函要求公开道歉

1月6日,微博用户聂圣哲在微博发文称,“今天很高兴收到了连花清瘟生产商以岭药业的律师函,该函行文规范、叙事清楚、很有修养、充满善意……但是,该函对我的劝告、批评和要求,我有点不明白和不服。”聂圣哲还表示,要在微博征求意见,以民意调查形式,以此决定是否道歉。

该文配图为两页律师函,抬头和落款均为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函称,“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张起准律师就聂圣哲在新浪微博平台及微信朋友圈发布言论侵犯委托人名誉权等相关事宜,郑重致函。”

此事的起因是2022年12月22日聂圣哲在社交平台发的一则讣告。当日,聂圣哲在微博和微信朋友圈称,“四川大学江苏校友会优秀校友王某同志因众所周知的重感冒于2022年12月21日7时零7分去世,终年39岁。”

该网友发布的讣告还提到,“王某同志临终前,还坚持发朋友圈,晒连花清瘟胶囊”,也因此,以岭药业在律师函中提到,聂圣哲“利用逝者的去世,用夹带私货的方式隐晦地用文字及图片把逝者与连花清瘟胶囊结合在一起,意图用逝者死亡贬损连花清瘟胶囊以及委托人(以岭药业)”“大量含有上述侵权言论的文章及对连花清瘟胶囊的不实信息被广泛传播。”

律师函称,聂圣哲的行为“对委托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误导了不明真相的网民和消费者,损害了委托人的良好品牌形象,降低了委托人的社会评价,贬损了委托人的良好商誉,给委托人带来重大经济损失,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以岭药业方要求聂圣哲删除相关侵权言论、消除不良影响、并公开赔礼道歉不少于90日等。

↑王某朋友圈截图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聂圣哲12月22日发的讣告配图中,有一张王某朋友圈截图。截图里确系有其手握连花清瘟胶囊的图片,此外,还有一张手拿对乙酰氨基酚片的图片。截图配文称,“现在心跳106一分钟,吃不消”。

以岭药业:

若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会由法律部门取证采取相应措施

1月10日,聂圣哲再发微博,分享了一份自己写给自己的律师函,以“聂无名”为落款,称“这样写可能更准确些”。红星新闻记者随后私信聂圣哲微博账号约访,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1月11日,红星新闻记者多次咨询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及张起准核实律师函真伪,截止发稿无人接听。据媒体公开报道,后续是否起诉聂圣哲,蓝鹏律所方曾表示,公司仅为代理人,无法决定相关事宜,最终决定权取决于委托人以岭药业。

1月12日,红星新闻记者拨打了以岭药业董秘处的座机电话,接线人回复,对于网友发讣告称友人“临终前晒连花清瘟胶囊”及类似的诋毁、造谣行为,公司会通过发律师函表明自己的态度。若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会根据相应程序采取相应措施,由法律部门取证。“正在根据相应程序走,这个程序肯定在某个阶段,如果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事项,我们会去做公开披露。”此外还表示,以岭药业的股价和经营状况不单单受诉讼影响,也与资金、市场关注度等多个因素有关。

以岭药业官网介绍,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1992年6月16日创建,先后承担两项国家973、国家863等国家级、省部级课题四十余项,研发治疗冠心病、脑梗塞的通心络胶囊,快慢兼治心律失常的参松养心胶囊,标本兼治慢性心衰的芪苈强心胶囊、治感冒抗流感的连花清瘟胶囊等专利新药10余个,截至2020年12月31日获得专利660项,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奖励三十余项。

其中,连花清瘟胶囊/颗粒是应用中医络病理论指导研发的治疗感冒、流感的专利新药,是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快速审批通道获批的新药品种;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的治疗感冒、流感的中成药;进入美国FDA临床研究治疗流行性感冒的中成药。自上市以来,先后20余次列入国家卫健委等呼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诊疗方案和指南推荐。

律师说法:

基本事实有待司法认定

公开的律师函或构成名誉侵权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根据《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根据《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也即,公民的言论自由是受到限制的,前提是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赵良善指出,聂圣哲有权发表言论,但是其言论不得侵害以岭药业的名誉权,否则构成侵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保护的是社会公众的一般评价,侵害名誉权的方式常见的是侮辱与诽谤(捏造事实),从而使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赵良善认为,聂圣哲发的微博主要内容尽管属于客观事实陈述,而非诽谤,但是存有诋毁、侮辱连花清瘟药品之意。

“聂圣哲最终是否构成侵权,还需法院结合以岭药业提供的证据来判定。”赵良善律师指出,如经法院审理,认定聂圣哲的言论造成了公众对连花清瘟药品的社会评价降低,那么聂圣哲的行为构成侵权,需向以岭药业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北京市社会组织法律调解中心副理事长张新年律师也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任何社会主体都没有免受质疑、批评的权力和权利。任何公民也都依法享有言论自由、意见表达与批评监督权利。

“但《讣告》是否构成侵权,目前未经司法认定,尚难明确”。张律师介绍,结合讣告、律师函内容来看,“王某同志在临终前还坚持发朋友圈,晒连花清瘟胶囊”等内容所陈述的基本事实是否有捏造,有待于法院查明相关事实。

张律师认为,在未经司法认定尚难明确《讣告》是否构成侵权前提下,公开流传的《律师函》却信誓旦旦地认为《讣告》作者构成侵权并出言不逊,倒有可能对聂圣哲构成名誉侵权。因此,若以岭药业起诉侵犯名誉权,可以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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