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看点:贵州省毕节市市场监管系统公布第二批涉疫药品和物资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导读: 在进货价格未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当事人大幅提高价格销售药品的行为涉嫌哄抬药品价格,赫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案例三金沙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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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贵州省毕节市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新型冠状病毒“乙类乙管”期间安排部署,围绕重要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哄抬价格、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现向社会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赫章县市场监管局对赫章县爱心大药房涉嫌哄抬药品价格立案调查。2022年12月23日,接群众举报,赫章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赫章县爱心大药房开展执法检查,通过查看进货票据及销售记录,发现该药房将进价为15.68元/盒的连花清瘟胶囊(0.35*36粒/盒)以60元/盒的价格进行销售,进销差价率283%。在进货价格未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当事人大幅提高价格销售药品的行为涉嫌哄抬药品价格,赫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案例二

黔西市市场监管局对黔西市智仁堂大药房涉嫌哄抬药品价格立案调查。2023年1月5日,黔西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黔西市智仁堂大药房开展执法检查时,通过查看进货票据及销售记录,发现该药房12月6日将进价为12.8元/盒的连花清瘟胶囊(0.35*24粒/盒)以68元/盒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了10盒,进销差价率为431%。在进货价格未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当事人大幅提高价格销售药品的行为涉嫌哄抬药品价格,黔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案例三

金沙县市场监管局对贵州省金沙县药芝林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二十七分店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立案调查。2023年1月2日,金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贵州省金沙县药芝林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二十七分店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乐赛仙阿莫西林分散片”“善举阿莫西林分散片”等药品均未按明码标价规定标价。该行为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金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案例四

金沙县市场监管局对金沙县吉祥大药房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立案调查。2022年12月30日,金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金沙县茶园乡吉祥大药房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氨酚麻美干混悬剂”“罗红霉素分散片”“维曼罗红霉素分散片”等药品均未按明码标价规定标价。该行为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金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来源:毕节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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