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养老社区业务”拟设门槛,需满足净资产不低于50亿等八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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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澎湃新闻获悉,银保监会向各银保监局、人身险公司下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对接养老社区服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就规范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对接养老社区服务业务在业内征求意见。
近几年来,不少险企进军养老社区,在实践中,保险公司也创新推出了保险产品衔接养老社区的商业模式。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对接养老社区服务业务(下称“保险 养老社区业务”),即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向购买相关产品累计缴纳保费达到一定金额的投保人提供入住养老社区权益等增值服务的业务。
《通知》则打算从净资产、综合偿付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公司治理评估结果、资产负债管理能力等方面对保险公司开展“保险 养老社区业务”提出要求。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当立足主业,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不断提升养老社区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应当量力而行,开展与公司资本实力、经营管理能力相匹配的养老社区服务,实现经营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应当隔离风险,建立健全与养老社区服务方之间的防火墙。
《通知》明确提出,保险公司开展“保险 养老社区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二)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充足率不低于120%;(三)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B类及以上;(四)公司治理评估结果C级及以上;(五)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不低于第3档;(六)在其他各类监管评级或监管评估中未触及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七)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100%;(八)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通知》,保险公司开展“保险 养老社区业务”,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与处置机制。充分考虑影响养老社区服务供给能力和客户入住需求的各种因素,建立测算模型,形成销售保险产品规模与养老社区服务能力供给能力相匹配的约束机制,通过分类测算和压力测试,确定合理的规模区间。
对于养老社区建设,《通知》指出,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投资建设、租赁或合作等方式运营养老社区,养老社区应当独立运营,确保风险隔离。
通过投资建设方式运营养老社区的,应当以设立专业养老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养老服务。设立专业养老子公司,应当按照保险资金投资重大股权的监管规定执行。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治理、交叉任职、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等方面与专业养老子公司建立有效的隔离机制,防止风险交叉传染。
保险公司销售与养老社区服务对接的保险产品,应当契合养老社区服务,匹配客户未来养老资金需求,如长期年金及中长期保障型产品等。
《通知》还明确提出保险公司开展“保险 养老社区业务”,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问题。
(二)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养老社区服务方、服务受益人等各方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表述不清晰,对服务提供不确定等风险缺乏消费者保护措施。
(三)销售过程中不实说明或夸大养老社区服务内容和标准,出现销售误导、未严格履行告知义务等行为。
(四)以养老社区投资为名,投资开发和销售商业住宅。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每年3月31日前报送上年度“保险 养老社区业务”经营情况及当年度工作计划。已开展相关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对照本通知进行自查,在本通知下发3个月内向监管部门报送专项报告。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当立即暂停开展新业务,3个月内向监管部门报送整改计划,整改计划应当立足 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评估、做好预案,整改后满足规定条件的,可恢复开展新业务。
【编辑:左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