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多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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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显示

  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人民日报记者 王比学

  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作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长江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今年6月至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长江保护法执法检查。

  王晨介绍了长江保护法实施进展情况。长江流域各地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保护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依法治江护江兴江取得积极进展。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经济发展质量不断提高,2021年长江流域国控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97.1%,长江干流水质连续两年达到Ⅱ类标准,长江经济带经济总量占全国比重达46.6%,实现了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具体体现在以下6个方面: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长江大保护的使命担当。长江保护法颁布实施后,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学习宣传,扎实推动法律贯彻实施。二是,统筹立改废释,加强长江保护法治保障。各地各部门着力完善制度体系、抓好法规清理,促进长江保护法落地落细。三是,聚焦重点问题,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各地各部门落实法律规定,加大水污染防治和监管力度,狠抓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落实法律规定,深入实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化工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船舶污染治理和尾矿库污染治理“4 1”工程。建立覆盖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和重点湖库的长江流域水生态监测网络。排查整治长江入河排污口,推动解决污水直排乱排问题。全面落实剧毒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在长江流域禁运要求。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有效衔接。四是,注重系统施治,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严格河湖管理和保护,强化河湖长制管理,建立长江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机制。严格采砂管理,实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规划,组织开展采砂综合整治行动和采砂船舶专项治理。在长江流域布局实施了一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强化退捕渔民安置保障。五是,促进绿色转型,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各地各部门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着力优化产业布局,推动沿江省市创建209家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科学有序推动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推动产业科学布局、有序转移。六是,严格执法监管,彰显长江保护法治威力。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水利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不断强化,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成立长江渔政特编执法船队,沿江15省市签署跨省交界水域执法合作协议。

  报告指出了长江保护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其一,生态保护和修复力度需进一步加大。检查发现,沿江各地砂石供需矛盾较为突出,受暴利驱使,偷采案件仍有发生。不法分子改装船舶、隐藏采砂机具,非法采砂隐蔽性增强,基层执法能力不足,采砂管理存在薄弱环节。流域内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存量大,矿山矿渣未建立稳定长效的治理机制,整治修复走过场、打折扣等现象不容忽视,部分矿山甚至未进行任何修复。其二,水污染防治存在短板弱项。长江流域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欠账较多,城镇污水收集效能不高,检查中多地反映管网排查治理和运行维护保障存在困难。检查中了解到,流域内化肥、农药不合理使用情况依然存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低、配套设施不完善。其三,相关配套法规标准不够完备。长江保护法规定了需要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或修改的20多项配套规定,目前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尚未健全完善,影响了法律全面有效实施。部分地方性法规规章存在与长江保护法规定不一致、不衔接等问题,部分法规需要根据长江保护法补充完善内容。地方反映,实际操作中自由裁量权过大,难以准确把握处罚标准,造成各地处罚标准不统一、类案不同判等问题。其四,协作机制有待健全完善。检查中地方反映,长江流域协调机制运行、责任落实等还要加大力度。跨部门、跨区域信息共享不够充分,一些监测项目存在重复建设问题。其五,法律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禁渔工作需要持续细化,地方和部门反映,有的渔民因年龄不够无法参保,只能领取基本生活保障,有的渔民学历低、劳动技能单一,就业渠道少、就业稳定性差,存在失业返捕风险。

  检查组建议,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法律学习宣传贯彻和理解,积极主动作为,提高工作的系统性和整体性,进一步把依法保护长江落到实处,做到规定明确、实效明显、配套完备、发挥作用。

  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报告

  代表建议提、交、办工作圆满完成

  人民日报记者 张 璁

  12月28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郭振华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报告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办理情况。

  据介绍,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2200多位、将近3/4的代表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9203件,数量创历史新高。按照全国人大组织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9203件建议统一交由208家承办单位研究办理。闭会期间,代表们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依法提出代表建议146件,已按规定交由83家承办单位研究办理。代表们应邀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列席代表座谈会、参与执法检查等活动提出的建议,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转交的代表建议,也及时交由相关单位研究办理。代表建议的交办、办理情况均逐一向代表通报。目前,今年的代表建议提、交、办工作顺利推进,圆满完成。

  经归纳梳理,今年的代表建议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重点突出,代表们紧扣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和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发展规划、科教文卫、社会及公共事务等领域的建议5411件,占建议总数的一半以上。代表建议还涉及稳定产业链供应链,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等重要内容。二是聚焦民生,代表们紧紧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通过提出建议反映群众意愿和诉求。三是综合性强,需要多部门共同办理的达7751件、占比84.2%。

  郭振华表示,为进一步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增强代表建议办理实效,常委会办公厅围绕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对代表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认真研究筛选,与有关专门委员会、承办单位沟通,确定了22项重点督办建议选题,涉及代表建议243件,交由水利部等20家单位牵头办理,全国人大7个专门委员会负责督办。

  据了解,十三届全国人大期间,代表们忠实为民履职,依法行使职权,共提出大会期间建议42675件,闭会期间建议1075件,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决策参考。

  五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接收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及特别行政区法律共7261件

  备案审查工作逐步显性化、制度化、常态化

  人民日报记者 张天培

  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作的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22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沈春耀介绍,对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等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

  据介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一是实现“有件必备”。五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接收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以及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共7261件。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有关法律和决定,及时将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的监察法规和新类型地方性法规纳入备案审查的范围。总的看,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能够依法、及时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有件必备”的目标要求已经实现。二是积极推进“有备必审”。五年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法工委加大审查工作力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制度要求,依法对报送备案的各类法规、司法解释、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开展主动审查。总的看,对各类规范性文件,基本实现“有备必审”“应审尽审”,做到备案审查监督全覆盖。三是按照“有错必纠”原则督促推动制定机关纠错改正。五年来,累计督促推动制定机关修改完善或者废止各类规范性文件约2.5万件。四是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法工委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制定有关备案审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规范备案审查工作流程;同时,推动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或者修改备案审查法规,建立健全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制度机制。五是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

  “2022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法工委与有关方面协同配合,对法规、司法解释和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依法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持续取得新进展。”沈春耀表示,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收到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及特别行政区法律共1172件,其中行政法规23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500件,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495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8件,经济特区法规40件,司法解释20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11件,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15件。法工委对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及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截至目前,共督促、推动制定机关修改、废止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781件。

  听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要求立行立改的问题96%已整改到位

  人民日报记者 张 璁

  12月28日,审计署副审计长王本强受国务院委托,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21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据了解,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1年度审计整改工作通过全面整改、专项整改、重点督办3种方式进行,将《国务院关于2021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所有问题及提出的建议全部纳入整改范围。

  王本强表示,截至2022年9月底,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6639个问题中,要求立行立改的问题有4412个(占4573个此类问题的96%)已整改到位,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要求分阶段整改的问题有1162个(占1496个此类问题的78%)已完成整改;要求持续整改的问题(共570个)均制定了措施和计划。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已整改问题金额6632.74亿元,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2800多项,追责问责1.4万人,纠治了一些阻碍改革发展和长期未解决的顽瘴痼疾。

  据介绍,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审计整改:中央财政通过收回结余资金、调整投资计划、加快拨付等整改1287.22亿元,中央部门和所属单位通过加强预算管理、清理违规收费等整改24.62亿元,各地通过追缴退回、统筹盘活、补发待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整改2358.79亿元,央企和部门所属企业通过调整账目、加强投资管理等整改1575.34亿元,金融机构通过清收贷款、调整贷款分类等整改1386.77亿元。

  从整改情况看,要求立行立改的问题还有161个(占4%)尚未整改到位。统筹国务院大督查对审计整改情况的专项督查和审计署开展的2021年度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专项审计结果,综合考虑要求分阶段整改或持续整改问题的相关情况,当前审计整改工作中还存在未按时完成整改、违规整改、虚报整改完成情况、长效机制未健全、监督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等问题。

  “对尚未完成整改的问题,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已对后续整改工作作出安排。”王本强表示,下一步,审计署将严格落实《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要求,持续加强跟踪督促检查,深刻剖析问题根源,查改联动、破立并举,确保整改合规到位,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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