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快讯!内蒙古2022年“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十一批)

导读: 8.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松山区某购物中心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2022年11月2日,松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松山区某购物中心销售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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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内蒙古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和重点行业,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重点围绕18类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领域突出问题,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办一批典型案件,有力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十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通辽市奈曼旗市场监管局查处通辽市八仙筒镇刘某经营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2年6月29日,通辽市奈曼旗市场监管局对通辽市八仙筒镇刘某经营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63元,没收违法经营的保健品并处罚款人民币11.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资料图)

2021年8月25日,通辽市奈曼旗市场监管局联合奈曼旗公安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奈曼旗八仙筒镇某保健品店进行联合检查,现场查获一批声称具有壮阳作用的保健品并组织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该批保健品中均含西地那非药品成分。经查,经营者刘某还存在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等违法事实。刘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规定。刘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通辽市奈曼旗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妨害药品管理案

2022年8月31日,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刘某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的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8月17日,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门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经营有毒有害商品问题。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柜台下发现摆放着“早泄克星”、“德国黑金刚”等35种保健品,克旗市场监管局对在当事人店内发现的上述保健品进行抽样送检,检验结果内含“西地那非”。经认定,上述商品中的22种属于药品管理范畴,当事人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至克旗公安局。

3.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乌达区某公司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案

2022年10月13日,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乌达区某公司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硫酸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0万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2.8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7月27日,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乌达区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现场该公司无法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该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且正在加工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目录的产品硫酸。经查,该公司主要从事生产销售硫酸产品,在内蒙古政务服务网提交了工业生产许可办理申请,由于检验设备不符合细则要求,核查结论为不合格,故一直未取得生产硫酸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4.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起重机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

2022年10月31日,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某起重机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8月16日,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某起重机有限公司维修内蒙古某冶炼有限公司风机管道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施工现场使用一台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平衡重式叉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无小事,防患未然是关键。克旗市场监管局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以叉车、石油液化气瓶、电梯、锅炉为重点,深入开展特种设备风险排查和隐患整治工作,切实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5.赤峰市巴林右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巴林右旗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2年10月14日,巴林右旗市场监管局对巴林右旗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按规定校准的滤光片并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8月15日,巴林右旗市场监管局对巴林右旗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使用未按规定校准的滤光片并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问题。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构成了使用未按规定校准的滤光片,并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巴林右旗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第二款第二项:(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各检测机构要认真吸取案例教训,举一反三,警钟长鸣,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保加强和改进机动车安全检验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坚决不让“带病车”通过检验,筑牢预防交通事故的防线。

6.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局查处赤峰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9月8日,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局对赤峰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5月11日,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赤峰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经查,当事人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内容含有“到达旗政府只需3分钟”等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7.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滑雪场度假村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2年3月17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呼和浩特市某滑雪场度假村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1月19日,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保护专项行动(呼和浩特)实施方案》对呼和浩特市某滑雪场度假村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问题。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日起,未经北京冬奥会组委会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广告牌、雪具大厅楼外墙体及楼内广告横幅、宣传海报使用“喜迎冬奥会、一起向未来”、“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奥”、等字样及2022北京冬奥会会徽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的规定,构成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新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事关全局,责任重大,既关系到中国在世界的形象,也关系到市场监督管理执法在中国的形象,通过对本案的查处,使社会各界提高了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形成自觉维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8.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松山区某购物中心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年11月2日,松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松山区某购物中心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7月22日,根据案件举报线索,松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松山区某购物中心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松山区某购物中心在应知涉案某品牌棒棒糖为侵权商品的情况下,依然购进该品牌棒棒糖并已全部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松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9.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新城区某眼镜经销店销售的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2022年5月13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新城区灸视力眼镜经销店销售的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5月3日,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级部门移送线索对新城区某眼镜经销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销售的商品未明码标价的问题。经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里有三个柜台中的商品没有价签,也没有标明商品的名称及销售价格,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了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新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10.赤峰市宁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宁城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11月17日,宁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宁城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7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10月19日,宁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宁城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销售产品的宣传适用范围时称具有治疗精神分裂等功能与医疗器械注册证适用范围不一致。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发布违法广告的问题。经查,当事人网店的销售页面未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存在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的规定。宁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内蒙古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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