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客户个人信息定罪获刑附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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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郑剑峰
□ 本报通讯员 徐晓莉 刘媛媛
利用营业便利条件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已经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近日,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除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外,还被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
检察院查明,王某某经营着一家手机卖场,2019年至2021年期间,王某某利用为客户办理通讯业务之便,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客户手机上下载多个小程序,且私自将客户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发到“接码”微信群,每个成功下载注册手机用户验证码可获利6元至30元不等,王某某因此非法获利14000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侦查,并于今年3月14日将案件移送至安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安塞区检察院在审查办理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案件时发现,王某某的行为在涉嫌刑事犯罪的同时违反了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800余名不特定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既影响到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也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和国家信息安全,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随后,检察机关将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案件立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安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以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为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同时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判令被告王某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金13386.45元,并在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经办检察官表示,随着社会信息化快速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掌握客户电话号码及验证码就可获取客户的姓名、通讯联系方式、住址等内容,这些都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不仅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而且易引发电信诈骗等多种关联犯罪,对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本案中检察机关采取“刑事 公益诉讼”办案模式,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承担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编辑:吴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