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切实保障非医用防疫用品质量安全
导读: 不得销售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未获得生产许可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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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新闻网沈阳12月15日电 (记者 韩宏)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5日发布消息称,为全面保障各类产品质量安全,更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辽宁对该省非医用防疫用品和民生用品生产、销售单位进一步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出4项要求。
据介绍,辽宁要求生产单位牢固树立质量安全意识,严格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原辅材料进货检查验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产品出厂检验,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生产单位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切实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同时,要求认真执行线上、线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线上和线下销售单位必须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质量。不得销售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未获得生产许可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发现各类质量问题产品,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消费者尽到质量安全保障义务。
生产、销售单位在发现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及时解决产品质量问题,依法召回缺陷产品,消除安全隐患,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此外,生产、销售单位应当对照上述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并积极整改质量问题。要自觉接受、主动配合监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推动产品质量社会共治。
辽宁省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密切关注市场产品质量状况,进一步强化相关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切实保障非医用防疫用品和民生用品质量安全。(完)
【编辑:陈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