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出台 鼓励华侨在天津创新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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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天津12月1日电 (记者 王君妍)《天津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简称《条例》)1日公布,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35条,从合法权益保护、鼓励投资创业、提供政策咨询服务等方面对华侨权益保护进行明确。
根据《条例》,天津鼓励和引导华侨发挥人才、技术、资金等优势,在天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都市型农业等领域创新创业。华侨和华侨投资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成果转化活动。
华侨回国创新创业,可以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参与天津市人才创新创业类计划,享受人才项目和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等优惠政策,获得相应的工作待遇和生活条件保障。
华侨子女可以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在天津市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读义务教育学校,享受天津市户籍居民入学同等待遇。华侨学生可以在其父母出国前或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参加高中阶段考试招生,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天津鼓励和支持华侨、华侨投资设立的企业和华侨社会组织依法自愿参与公益事业和慈善活动。华侨、华侨投资设立的企业和华侨社会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和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由境外向天津捐赠用于公益事业和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天津鼓励和支持华侨在津投资兴业。鼓励华侨投资设立的企业发挥与海外联系广泛的优势作用,开展对外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华侨在天津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华侨在天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其在境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和成果,可以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参考依据。
《条例》称,鼓励和支持侨商会等侨商组织搭建平台,整合资源,服务华侨创新创业,依法维护华侨及华侨投资设立的企业的合法权益。(完)
【编辑:田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