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立法助推城市更新 实行“留改拆”并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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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新闻网北京11月25日电 (记者 陈杭)《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明确城市更新工作遵循规划引领、民生优先,政府统筹、市场运作,科技赋能、绿色发展,问题导向、有序推进,多元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实行“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
25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
条例旨在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以新时代首都发展为统领推动城市更新,加强“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提高“四个服务”水平,优化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激发城市活力,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副主任王爱声表示,条例共七章五十九条,分为总则、城市更新规划、城市更新主体、城市更新实施、城市更新保障、监督管理、附则。与老百姓的居住环境、生活品质紧密相关,为在减量发展形势下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破解现实难题提供顶层设计。
条例紧紧围绕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坚持政府统筹、市场运作,明确多方面保障措施和政策支持;坚持民生优先,兼顾各方主体利益;把握好立法与改革的关系,为推动北京市城市更新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城市更新实行“留改拆”并举
条例总结实践经验,明确北京市城市更新包括居住类、产业类、设施类、公共空间类、区域综合类等5大类、12项更新内容,不包括土地一级开发、商品住宅开发等项目;明确实行“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等基本原则;明确先治理后更新、补齐城市功能短板、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严格城市风貌管控等9项基本要求。
明确市级统筹、区级主责、街乡实施
条例总结固化现有工作机制,明确市人民政府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实施,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研究制定规划、土地政策等;区人民政府统筹推进、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城市更新工作;街道、乡镇组织实施辖区内街区更新;居(村)委会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作用。
分类制定更新导则
条例明确通过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资源和任务进行时空和区域统筹,引领项目实施;规定分类制定更新导则,明确更新导向、技术标准等要求,指导城市更新规范实施;明确更新项目应当依据控规和更新需要编制实施方案,符合相关要求的,可直接编制项目设计方案。
条例设定了城市更新物业权利人的范围及权利义务,确保市民和市场主体从“想参与”到“会参与”,让更新改造后的一砖一瓦、一草一木,都更好体现民众所盼所愿;明确实施主体和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的确定规则和应承担的职责;明确实施方案的确定规则和执行要求;规定相邻权利人应当依法提供必要便利;明确街乡、居(村)委会通过社区议事厅等形式推进多元共治。
王爱声表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是群众和基层普遍关心的问题,也是立法过程中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老旧住宅楼房加装电梯的,应当依法由业主表决确定。业主可以依法确定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规定,政府可以对涉及公共利益的城市更新项目予以资金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作出上述规定的目的,一是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引导业主自治;二是表明,北京市对符合条件的老楼加装电梯已有财政资金支持政策,本条例实施后该政策继续执行。
此外,针对不同类型更新项目,条例明确了分类实施要求;为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条例规定了规划土地等方面的激励措施和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同时,强化监督管理,明确了城市更新工作中全过程监管项目的要求。(完)
【编辑:黄钰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