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立法推动全社会节水 建立健全差异化水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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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新闻网北京11月25日电 (记者 陈杭)《北京市节水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水资源条件、用水定额标准、供水成本、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节水的差异化水价制度,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引导和促进全社会节水。
25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节水条例》。条例旨在推动全社会节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保障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北京属于资源型极度缺水地区,全市多年年人均水资源量在100立方米左右。南水北调水进京后,年人均水资源量提高到150立方米左右,但仍远低于联合国认定的年人均水资源量500立方米的极度缺水标准。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副主任王爱声表示,为积极应对水资源紧缺现状,北京市亟需制定和完善节水管理方面的法规制度。本次节水立法,北京市市人大常委会采取“打组合拳”的方式,即制定条例,同时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条例共六章七十一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管控、全过程节水、保障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王爱声说,条例贯彻节水优先,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薄弱环节进行制度设计;不重复照搬上位法,重在总结经验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条例明确节水工作原则,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明确节水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循环再生、分类管理的原则。规定每五年组织制定全市水资源利用总量控制指标;将水资源条件作为城乡规划建设的刚性约束条件;完善行业用水定额;制定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行业目录。
强调加快再生水管网建设
条例压实“取供用排”过程中相关主体的节水责任。就取水过程,规定加强取水、输水工程设施管理维护,严格控制取水、输水损失;就供水过程,规定了供水单位在制水、管网维护等方面的责任;就用水过程,明确对居民用水户、非居民用水户实行分类管理,明确了行业用水重点领域的节水要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等公共用水设施非法用水;就排水过程,强调加快再生水管网建设,明确了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用水户应当使用再生水的情形,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行业用水。
特殊用水行业用水实行特殊水价
条例引导全社会参与节水,形成良好风尚。规定政府要加大支持力度,促进节水产业发展,支持先进节水技术研发和推广;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健全有利于节水的差异化水价制度,探索用水权改革;加强节水宣传教育,以及政府、公共场所管理者、学校、新闻媒体的相关责任。
条例提出,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城市管理、水务、园林绿化、农业农村、税务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水资源条件、用水定额标准、供水成本、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节水的差异化水价制度,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引导和促进全社会节水。
同时,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纳入城镇公共供水范围的农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特殊用水行业用水实行特殊水价。
对频发高发、危害程度较大违法行为设较重处罚
条例完善监管措施,强化法律责任。要求主管部门加强监测和监管,发现用水浪费行为要及时处理。除对一般违法行为设定处罚外,对北京市频发高发、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行为设定了较重的处罚。
王爱声表示,为保证法规之间协调一致,同步修改2004年制定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删去了该实施办法第六章整章和第七章部分条款,相关内容均在节水条例中予以体现。同时,对该实施办法中有关水价调节、限制高耗水项目、计划用水管理等内容作了相应修改。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
水价方面,北京市水务局副局长蒋春芹介绍,不同的水价针对不同的用水对象。对于用自来水的家庭用水,一家一户市民用水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采取阶梯水价制度。以“户”为单位,每一户居民家庭,每年的总用水量分三个阶梯:第一阶梯0-180立方米,水价是5元/立方米;第二阶梯181-260立方米,水价是7元/立方米;第三阶梯261立方米以上,水价9元/立方米。
除了居民生活用水以外,其他机关、企业、各种社会组织等用水为“非居民用水户”,根据办理用水登记的方式,在水务部门下达的“用水指标”内用水,按正常水价缴费;超过部分根据比例以加倍、或者加二倍的水价缴纳水费,即“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
蒋春芹表示,特殊水价主要是针对高耗水行业的用水户。条例明确“特殊用水行业”指洗车业、高档洗浴业、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人造滑雪场等,水价标准是160元/立方米,远远高于居民用水价格和一般的非居民用水价格。这类行业耗水量大、节水潜力也大,采取较高的水价,也是体现一种导向性,促进这类行业用户更积极地去循环用水、节约用水。
预防和惩治不法分子浪费用水行为
蒋春芹说,条例规定:“居民生活用水确需变更为非居民用水的,居民用水户应当及时向供水单位报告,纳入非居民用水户管理,单独计量、缴费”;同时,考虑到居民用水和非居民用水之间的价格差异,为强化节水制度的刚性约束,预防和惩治不法分子浪费用水的行为,条例规定:“居民生活用水变更为非居民用水未及时向供水单位报告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相应的水价限期补缴水费;预期不改正的,处应补缴水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其目的是通过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力来强化节水责任,维护良好的节约用水管理秩序。(完)
【编辑:葛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