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公司规定年终奖与休年假2选1合理吗?法院:违反《劳动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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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不实行职工年休假制度,公司称以年终奖励作为补偿】
该公司答辩称,他们是本地规模最大的居民生活零售商城,除每年春节初一至初五关店休息之外,其开设的商城全年营业,公司员工大部分因此放弃了休年假,坚守在工作岗位上,以确保商城正常运营。长期以来,公司一直没有实行职工年休假制度。
鉴于此,该公司制定了《福利发放管理办法》,《年终奖励管理办法》,规定以年终奖励及春假期间的菜金等福利方式,给予未休年假的员工一定的补偿。
该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制定的《年终奖励管理办法》中规定:“一、年终奖励发放范围:1、因企业经营生产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人员。2、在岗人员(工资表内人员、本年度退休人员)。二、考核计算方法:1、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做为年终奖金,并分12个月考核计算。2、根据年度出勤考核情况,累计病事假休假一个月者,相应扣减一个月金额;累计休假超过半月者,按一个月扣减;享受年休假人员不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2015年12月31日制定的《福利发放管理办法》中规定:“菜金发放(春节期间福利):1、按全年出勤考核,将发放金额分为12等份考核发放,即月出勤不足三份之二的扣减1份。2、临时工及试用人员(以发放时间为准)不发放。3、发放时已退休人员(已离开岗位)不予发放。4、享受年休假人员不予发放。”
据公司答辩内容,该“年休假与年终奖励二选一”制度一直实施至今。
2020年2月,刘先生从上述公司退休。因在2018年度未休年假,公司以“年终奖励、菜金”等方式支付其补偿款3050元(年终奖励2550元+春节菜金500元)。
退休后,他向抚顺市劳动监察局投诉,反映公司没有执行国家年休假补偿的问题。
2019年11月5日,抚顺市劳动监察局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指令公司对未休年假的员工改变补偿方式,变暗补为明补。
该公司遂于2020年7月支付刘先生2018年 “未休年假补偿” 3172.41元。
该公司认为,刘先生已经两次领取了2018年未休年假的补偿款,按照公司规定,年休假与年终奖励等年底福利不能兼得。故该公司多次要求刘先生返还已经领取的2018年年终奖励及年底福利共3050元,后者拒不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