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职业放贷人被放进黑名单:胜诉也会感受到切肤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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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里的人

这份名单秘而不宣,只在有限范围内使用。公安机关会从它上面找违法线索,连银行也格外关注它上面的名字。

名单上的每个人,都是法庭的常客。比如马维,明处,他是安徽的一家水果店店主;暗中,他在浙江以放贷为业。9年前,跟着老乡来到浙江省玉环市以后,他开始向人放款,欠债不还的,会被他诉上法庭。玉环市人民法院受理的与他有关的案子越积越多。

直到最后,他上了这份“黑名单”。2018年2月24日,玉环法院出台了《关于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的若干实施意见》。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再桑对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介绍,他们“第一个吃了螃蟹”,当时在国内属于首创。提出“职业放贷人”名录并落成制度出台的,玉环法院是头一家。

10月28日,马维再一次来到玉环法院,签了一份文书。他自愿放弃本人债权,涉及2015年至2017年间的18起民间借贷案,标的额从1万元出头到11万元不等,总额将近60万元,一笔勾销。

这份名单上的人,申请撤诉的案件迄今有151件。

“这些人明显紧张了。”玉环法院立案庭庭长陈巧峰说。

据法官们观察,这些人撤诉时,明明是放弃对别人追债,字签完了,松了一口气的反而是他们。

隐藏的暴利

截至目前,玉环法院已统计出“职业放贷人”名录8期共694人,最多的一期超过百人。

马维登上这份名单的原因是,根据玉环法院截至2019年9月30日的前三年数据统计,以他为原告的民间借贷案件累计达38件。2014年至2017年间,以他等7人为原告的民间借贷案件高达237件。

此前,这些人以债务人的身份频繁出现在不同案件中。有经验的法官能够辨别出他们:他们与被告之间素不相识,他们总能拿出借条,而且总能用那些借条或者别的手段,隐藏纸面之外的高利率。

作为一名从业20余年的法官,陈巧峰有一种敏锐的直觉。听了情况后,他能辨别出谁是“吃职业饭的”:钱款中总有部分以现金方式交易而不会留下银行记录;把钱借给八竿子打不着的陌生人;有些放贷人明面上就很直白,放贷会直截了当跟对方讲明,放款并不足额,因为自己会预先扣下一部分。

比如,一位放贷人专门借钱给在校大学生,约好借出1万元,却只给对方7000元。利率“巧妙”降低了。仅在2018年前3个月,此人就涉及16个借贷案件。

这位法官不止一次看到,“职业放贷人”喜欢把手伸向“最基层”。比如,借给一位农村妇女一两万元,口头约定每3天支付本息一次,直至付清。因为数额较小,借款人就算还不上,一般也能找亲友凑上,这种放贷属于“低风险”、高利率。

一些债务搅到了夫妻共同的债务认定中,一位男子借了9000元,一直没有归还,他和妻子一起成了被告。

隐藏在欠款背后的事实是:那位放贷人作为原告的民间借贷案件高达32件,他专门瞄准短期内需要用钱的人,开出高额利息。借款的男子有赌博习惯,3个月内借钱8笔,总额21万元,而他妻子的银行账户里资金充裕。

“这显然不是正常的民间借贷往来。”陈巧峰说,这些原告经常借贷给他人,并收取高额利息,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行为。

由于制造业和民营经济的发展,玉环市的民间资本一直处于较为活跃的状态。由此带来的是该院民间借贷案件数量的持续增长。2017年,该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3629件,占民事收案总数近三成。

陈巧峰办过一个案件,一个水利局干部借了一笔钱,后来逃走了。放贷人起诉到法院,要求担保人承担这笔欠款。按照放贷人的说法,对方只付过3个月的利息。按照经验,法官判断,向陌生人出借钱款,要么是收取了高额利息,要么就是已拿到部分还款,只付了3个月利息的说法未必站得住脚。

此类案件中,不少被告没什么法律意识,借条上的出借人一栏为空白,也稀里糊涂地签了字。出借人空白是一个典型的“套路”,有的人直到庭审对着一叠汇款凭证时才突然傻眼,自己的还款对象是另一个人,而不是原告。

“法官毕竟不是公安干警,不能主动以职权侦查,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处于弱势的被告也很难拿出有力证据,即使法院有权调取,事后再采集也为时已晚,就像现金交易根本找不到凭据。”陈巧峰反问,“你说怎么查得清楚?”

还有一些案件,即便被告已支付利息或本金,因为是现金交易,被告拿不出凭证,原告予以否认。结果是,原告又通过诉讼让对方连本带息再承担一回。

有时候,陈巧峰也觉得自己挺“拧巴”:看着出借人“睁眼说瞎话”,自己“心里跟明镜似的”,可面对被告也只能“哀其不幸,怒其不争”。囿于证据规则的规定,法官只能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对案件事实作出原告胜诉的判断,即使可能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并不一致。

“这类官司太难打了”

压力不仅在于判决,还在执行。这些年,陈巧峰总能听到一些来自民间的呼声。执行干警反映,案件执行时,赶到借款人的所在地,迎接他们的是对方“劈头盖脸”的一顿埋怨,当地人气得大喊,“法院还帮着放高利贷的人出气哩”。

王再桑做过几年的执行局局长。他发现,这些放贷人曾闹出不少乱子——把借款人的门窗砸碎,或者在墙壁喷上“天理不容”字样。“引起的民愤非常大,非常大。”

如果放贷人前几天刚来追债,法院再来强制查封借款人财产,看上去法院就成了放贷人的“保护伞”,给人“一条龙服务”的嫌疑。

面对这些,陈巧峰能做的,也只有当庭苦口婆心地劝说。不过,多数时候没什么用,一次次向原告代理律师阐明实事求是,换来的是对方的信誓旦旦,“当事人就是这么说的呀”。

“与其说是对判决结果的痛,不如说是对这些出借人嚣张气焰无可奈何的痛。”他叹气。

王再桑说,因为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法院没有权力拒绝他们以正常的民间借贷起诉,必须按照流程走。并且在裁判方面,也没有一个规范此类行为的统一裁判指引。

一个人放了100笔借款出去,如果遇到违约,他可以去法院起诉100次。“根本没有这方面的约束机制。”王再桑说。

直到去年,事情才发生陡转。

当地一名护士蔡涵被诉至法院。她30岁出头,一次职称考试中,她一门不及格。因相信有人能在电脑终端篡改成绩,她联系上对方。

对方向其提出要9万元办事费。为了拿出这笔钱,蔡涵经人介绍向虞立借款。虞立与罗凯洋是好友,经常将钱放在罗凯洋处周转,因此借给蔡涵的钱实际上由罗凯洋交付。

不久后,虞立作为原告、罗凯洋作为第三人,向玉环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蔡涵偿还借条上所写的共22万元借款,可蔡涵说,实际交付金额只有12.8万元。

“这类官司太难打了。”蔡涵的代理律师对记者说,他代理过不少类似的民间借贷案件,可被告证据相对比较完整的,想来想去也没几个。原告有借条,双方对交付方式没异议,争议只在交付金额,原告显然在证据上占优势。

案子交到了陈巧峰手中。按照原告出示的借条,其中的数额几乎比实际交付款项翻了一番,他不信这个关键性的证据。查证得到的信息也印证了他的判断——通过汇款凭证、支付宝电子回单、微信交易记录等,陈巧峰发现,罗凯洋的转账记录就是12.8万元。

可罗凯洋在法庭上的描述却“有鼻子有眼儿”。他称,当时自己刚买车回来,身上有9万多元现金。去医院见蔡涵时,他把5万元放进羽绒服里,剩下的三四万元塞进手提包。晚上8点多,他来到蔡涵所在的科室,先是签了借条,之后把现金给了她,剩下的12.8万元在走廊里通过手机转了过去。

类似这样的说辞,陈巧峰并不陌生。比大多数被告幸运的是,蔡涵还有一份来自医院的监控录像。录像中,罗凯洋仅拎一个手包就进了医院,其中放入约4万元现金的可能性很小;如果约定给付现金,大可将9万多元放在袋子里拎去,分别放在身上、包里不合常理。

进一步调取记录,陈巧峰又有了新发现:近几年来,罗凯洋和虞立在该院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分别达到26件和13件,都是玉环法院的“老面孔”了。其中,罗凯洋仅与该案被告蔡涵相关的民间借贷案件就有3件,立案标的金额40余万元。

罗凯洋与蔡涵之间的另一笔借款显示,罗凯洋曾汇给蔡涵2.4万元,一个月后蔡涵支付3万元,多出的6000元是按借款的惯例所预收的利息款。

此前,罗凯洋在该法院涉诉的26件案件,均是委托同一律师出庭,均使用格式统一的借条,借款普遍由其他人提供担保……这些特征都指向了一个结论——罗凯洋是一名“职业放贷人”。

法庭最终认定,蔡涵收到的实际款项就是12.8万元,远小于原告主张金额。后来,虞立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仍维持原判。

陈巧峰也终于“强势”起来。因与蔡涵的数笔借款中,罗凯洋采取多打本金虚增借款以掩盖高利放贷事实,多次要求蔡涵出具虚高本金的借条,在蔡涵已按照实际交付的金额将借款偿还完毕之后,仍然就借条中虚高部分的本金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已涉嫌“套路贷”刑事犯罪。

审理了这起民事案件后,玉环法院向玉环市公安局移送了这个“套路贷”刑事案件线索。

陈巧峰告诉记者,这是玉环法院首例移送公安的“套路贷”案件。

也是从这次判决开始,玉环法院第一次在判决中提出“职业放贷人”的概念。陈巧峰在审理中发现,此前他的同事早已与罗凯洋打过交道。但是,面对“职业放贷人”,法院对这类案件没有有机地整合,因此,每一次接手新案件的法官难以作出更贴近事实的判决。

借着这个机会,玉环法院对近3年间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进行统计,结果是,同一原告5-9次起诉的有267人,10-14次起诉的有83人,15次以上起诉的有95人,最多的起诉次数甚至达到101次。

王再桑说:“放贷的现象早些年就有,但这几年,其职业化的特征更加突出了。”他说,一些年轻人没正经工作,靠来回借款折腾来出借资金,一旦对方“跑路”,钱收不回来,就会引起连锁反应。“对借款人和出借人来说,是双输。”

“或构成非法经营罪”

这些年,王再桑目睹民间借贷逐渐脱离了正常的轨道:高利贷现象突出,超过银行利率好几倍;放贷人有组织成规模,借贷流程套路化,连还款的债务催收模式都很清晰。这些借贷的用途往往并非正常生产生活需要,有时是一些高风险经营,或是高负债情形下的“拆东墙补西墙”,甚至会掺杂一些赌博或六合彩。

他坐不住了。在他牵头调研的基础上,玉环法院去年出台了那份意见,随后统计出第一期“职业放贷人”名录。

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的标准是:至统计截止时间的3年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该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起以上民间借贷诉讼(含诉前调解),或同一年度内涉及10起以上民间借贷诉讼的原告。

这份名单,每个季度都会更新一次。因为是滚动的,不少“职业放贷人”长期挂在上面。

这份名单不对外公开,但在法院内部是共享的。王再桑解释,从案件受理到审判再到执行,有了这个名单依托,法官对“职业放贷人”利用诉讼程序实现“非法利益合法化”进行了严格规制,会有相应不利的认定。

比如,如果被告抗辩原告存在“当头抽利”或“隐性高利”“利息转汇他人”等高利贷情形的,法院会一律比对原告其他案件事实认定或被告抗辩,并作为争议事实认定的重要考量因素。法院还会从严查处冒充他人提起诉讼、篡改伪造证据、签署保证书后虚假陈述、指使证人作伪证等民事诉讼行为。

王再桑告诉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黑名单”上的“职业放贷人”,即使是胜诉,因放贷而收回的利息部分,还要依法征收20%左右的个人所得税,这笔税收会被依法划转到税务机关指定账户。

这个举措令职业放贷人感受到“切肤之痛”。玉环市从2018年5月开始施行。今年6月3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也研究制定了类似措施。

按照王再桑的统计,截至今年10月,16个案件共10人已被征税10.6万元,其中最大一笔征税额近6万元。也是在这个时间段里,当地民间借贷执行案件同比下降46.8%。

在玉环市,累计标的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原告,其名字就不只存在在法院的“黑名单”里,还会被抄送至玉环市委政法委、玉环市人民银行、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这类人如果向银行融资,需要以高风险情况对待;如果要创办公司,相关部门也会盯着监管。”王再桑说。

当地公安部门也时不时会通过这份名录,调出相应案件的判决书,查找违法犯罪线索。

制定“职业放贷人”名单之前,法院也曾有过顾虑——把这些人“标签化”,会不会对其名誉造成影响?毕竟没有法律指引,一个基层法院用这种方式界定是否合适?王再桑说:“但总得有个突破。”

出乎他的意料,一些上了名单的人自己找上门来了。通过律师或其他渠道,作为申请执行人,刘勇找到了执行法官钟永长。这位“黑名单”里的人,3年来在法院累积了29个案子,总金额50.28万元。他主动撤销了所有案子,以及还未被执行的22万元债权。他还联系了好友马维,劝对方一起撤案。那位专向大学生放贷的人,同时放弃了13个案件的债权。

陈巧峰目睹了不少“职业放贷人”的背影。他介绍,民间借贷案件收案数直线下降,原有案件的许多原告也纷纷撤诉。在当地,已基本没有律师愿为此类案件代理而承担可能存在的虚假诉讼风险。

玉环法院统计,今年1-10月,该院的民间借贷收案数同比下降了19.22%。

2018年4月23日,玉环市委政法委牵头,联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7家单位,共同出台了《关于建立协同整治“职业放贷”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今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施行,该规定明确,无资质的放贷人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放贷,2年内10次放贷以上“或构成非法经营罪”。

浙江省台州市的9个法院也已推广“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如今,外地更多的法院也正在进行尝试和探索。

在玉环,法官们还记得,第一份“职业放贷人”名单出炉后的前5天,名单上的那些人,向法院申请撤诉的案件就有25件。

(文中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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