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界高阶智驾包2万元抵扣权益过期,车主投诉车企未尽到告知义务

导读: 10月17日消息,近日,多位车主反映,AITO问界取消了ADS高阶智驾包2万元补贴权益,导致现在购买需要3万元。该智驾包原本仅需6000元。 有车主表示,从未被告知该补贴权益有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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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消息,近日,多位车主反映,AITO问界取消了ADS高阶智驾包2万元补贴权益,导致现在购买需要3万元。该智驾包原本仅需6000元。

有车主表示,从未被告知该补贴权益有时间限制,也没有收到微信、短信、电话等任何形式通知,销售人员此前承诺该权益随时可以使用。据悉,厂家仅于7月1日在APP上发布了一则公告,且该公告没有顶置、没有专门提醒或推送。

APP公告

车主们要求恢复权益或补贴差价。对此,AITO官方客服向记者表示,“此前在APP上已经公告,权益已过期,将收集信息向上反馈。”赛力斯方面向记者表示,此事华为方面在跟进。截至发稿,华为方面暂未回复。

有律师表示,如果车企最开始没有注明是限时权益,车企突然宣布到期相当于单方面变更协议;如果车企说该权益有期限限制,APP公告实际上就是对期限的执行。APP上的公告确实履行了告知义务,但可能有折扣。此外,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具有法律效力,但需要主张方举证,而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视频的证据力可能不充分。

问界取消智驾包2万元抵扣权益

购买价从6000元变成3万元

李先生今年购买了一辆问界M7,随车赠送2万元智驾包抵扣权益。使用抵扣权益后,原价2.6万元的ADS高阶智驾包,只需要支付6000元。“在5月9日提车的时候我就问过店员,是不是需要及时开通ADS。店员说不需要立即开通,等后面想开的时候直接付6000元就行。”

ADS高阶功能包权益兑换限时优惠 图据鸿蒙智行APP

但到8月,他被告知权益过期,高阶智驾包涨至3万元。“提车的时候没说过有效期的事,后来也没有任何书面或者电话通知说会过期。客服说7月1日APP上有公告。规则要在交易之前定,而不是交易之后。”

对于APP公告,李先生并不满意。“在APP上公告,怎么确保每个人都会看?一个公告就可以直接取消车主价值2.4万元的权益?几个积分快过期的时候短信一遍又一遍地提醒,这么贵的权益快过期却一个短信、电话也没有。”

林先生购买2024款问界M5就是冲着华为的高阶智驾来的。他在7月提车时就打算开通智驾包,工作人员告诉他先得在APP上学习考试;按照要求完成后又被告知需要一定里程才能购买,之后就发现权益已到期失效。国庆节后,销售人员提出1万元智驾包的解决方案,被林先生拒绝。

“从订车到现在,没人和我说过权益有期限,快到期失效了也没收到短信、电话、微信提醒。客服说的APP公告并未顶置,随意发布在广场中,很容易就被各种帖子覆盖,发布该公告的账号也不要求车主强制关注。到现在,我APP里服务消息、互动消息里也没有收到任何提醒。”

记者注意到,8月后有数十位问界车主在投诉平台上反馈“智驾权益包被无故取消”,还有车主发起了集体投诉。车主们认为,智驾权益包属于购车权益的一部分,厂家不能单方面通知取消,且厂商未尽到告知义务。车主们要求赛力斯恢复权益或补贴差价。

车主投诉 截图自黑猫投诉平台

律师:APP公告履行的告知义务可能有折扣

销售口头承诺具有法律效力但难举证

鸿蒙智行APP上的《HUAWEI ADS高阶功能包限时优惠价调整及补贴权益方案公告》提到,自2024年7月1日起,ADS高阶功能包的一次性购买限时优惠价格调整为3万元,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5月31日(含)前下定并完成提车的用户,ADS高阶功能包补贴权益延长至7月31日;5月31日(含)前下定未提车,以及6月1日至6月30日下定的用户,权益延长至车辆交付之日(含)后30天。

公告中提示用户,在完成提车后,及时查看并在有效期内使用权益,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据多名车主讲述,都是在公告发布之前买车,并且当时销售人员承诺过智驾权益可以随时使用,ADS高阶智驾包不会涨价。上述公告发布后,销售人员并未通知车主。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宏宇向记者指出,该权益实际上是在购买车辆时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内容,如果在发放权益时没有注明是限时权益,车企突然宣布到期相当于是单方面变更协议。如果车企有明确该权益有期限限制,APP公告实际上就是对当时期限的执行。

“告知义务要履行到什么程度确实没有具体规定。APP上的公告确实告知了,只不过没有非常醒目。从合理性的角度,如果消费者打开APP不能一眼看到,或收不到相关的消息,企业的告知义务可能有折扣,很难认为是如实履行了告知义务。”

此外,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泽峰向记者表示,口头承诺本身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口头承诺的存在需要主张方进行举证,也即如何对口头承诺进行“呈堂证供”。

车主能提供的证据只有与销售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视频等。对此,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放告诉记者,这些证据效力没有问题,但证明力不充分。韩放表示,消费欺诈要满足主客观两个条件,“一是主观是明知且故意。销售人员的权限不足,仅上述证据不能证明销售公司明知,故意去虚假告知、去误导诱导消费者。二是客观上达到欺诈的实际情形。一般是针对产品本身,比如车辆的主要功能、配置、价格、合同的重要条件。上述证据不足以说明客观上达到欺诈。”

(红 星 新 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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