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遭遇强奸或猥亵时如何有效地保留证据?优质

导读: 01 女性首先应多增强防范意识,防止被强奸。但,一旦被强奸,则要有较强的证据意识,平时也同样应增强这方面的能力和意识。一旦被强奸,“证据意识”至关重要! 遭遇强暴,对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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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性首先应多增强防范意识,防止被强奸。 但,一旦被强奸,则要有较强的证据意识,平时也同样应增强这方面的能力和意识。一旦被强奸,“证据意识”至关重要!

    遭遇强暴,对女性而言无疑是一件会极其痛苦的事。悲愤之余,受害女性一定要学习以下几点,及时保存证据,不能让施暴者逍遥法外,让其尽快受到法律的严惩。

    1,保留证据的几个关键点

    事情发生后,无论你是否准备报案,请记住:

    (1),不要洗澡,不要整理房间,不要扔东西。

    (2),如果有阴道插入行为,身上有任何抓伤,组织损伤,疼痛,立刻(尽可能快)去医院,告诉医生发生了什么,他们会取样,给你做检查。首先自己身体很重要;阴道损伤是超级重要的证据;抓伤组织损伤能证明自己不是自愿的,受到了胁迫;你告诉医生发生了什么,医生会做记录,这些记录也是证据!这个后面再说。

    (3),如果有任何地方(衣服、皮肤、毛巾)沾上精液,尽可能保留,必要时可以做DNA检测,干燥条件下可以保存很久。

    2,针对熟人性侵犯,你该怎么办?

    无论你看到他的名字或信息有多反感,都不要删除手机里的联系方式和通话通信记录。

    找朋友商量对策时要谨慎,要找值得信任的人,避开和犯案者有利益关系的人。

    不要贸然联系犯案者或者他的女友/伴侣。

    在没有想好如何应对时,避免和犯案者对话,若犯案者主动联系你,保留证据。

    3,证据还有更多形式

    不只是DNA、录像才是证据。

    调查时的口供或者陈述非常重要的!!!比如你报案说他在何时何地行凶,他被调查时很可能会否认,说他当时在别处做别的事情。虽然是原告举证,但是他的供词中难免会有漏洞。有一些证据,比如电梯内录像,交通路口摄像头,甚至路上碰见了熟人,虽然不能直接证明他行凶,但若能说明他在时间地点上说谎,这对你也非常有利。

    说下流程。一旦报案,这是刑事案件,警察可能直接带人去录口供。熟人犯案者一般认定你好欺负不敢报案才盯上你,所以并无准备。他措手不及中,很可能谎说的不圆,前后矛盾,细节对不上。所以强调一下,报案之前不要走漏风声,选值得信任的朋友。事件发生时也不要说狠话,不要威胁他说自己要去报案。

    自己说过的话也是证据!同时也需要承担责任。不要做虚假陈述和指控,否则自己可能会面临刑事追责。

    4,刑法对强奸罪的认定标准

    刑法通说认为,“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据此,强奸案件的证据基本上分为两大块:一、行为人与受害人是否发生了性关系?二、性行为是否违背受害人的意愿?

    在典型的强奸案件当中,行为人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证据主要有:1、行为人的供述与受害人的陈述,2、证人证言,3、血迹、体液等物证,4、法医鉴定结论等。“违背受害人意愿”的证据则主要是受害人的陈述。

    由于相关刑法理论并未将妇女的反抗视为“违背妇女意志”的必要条件,因此,即使证据材料中没有受害人在发生性关系时反抗、呼救等方面的证据材料,只要受害人在事后陈述是“非自愿”的行为,侦查人员就直接认定为强奸。同时,由于“强制”包括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所以,即使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采用了暴力、胁迫的方式,“其他手段”这一极为宽泛的概念,使得侦查机关认为无须搜集相应的证据。

    5,如果认定施暴者违背女性意愿发生性关系

    从受害人的角度来说,“违背妇女意志”是指受害人不愿意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

    受害人的主观意愿,可以通过其性交前、性交中的行为、言语等外在形式表现出来(暂时失去意识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刑法条文及相关理论均未对“违背妇女意志”的表现形式做出明确规定,我们可以根据社会经验、生活常识、风俗习惯、当时的情势等因素来判断。

    如果仅仅依据受害人事后陈述的“我不愿意”来认定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对行为人是不公平的。我们不能排除受害人在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之后,由于后悔或者出于报复等原因,做出不真实的陈述。因此,对于非典型强奸案件,除了受害人的陈述,我们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分析其当时的真实想法。这些证据包括:发生性关系之前两人的交往时间和交往程度,性关系发生前后受害人的表现等。

    例如,成年女性根据其生活经验可以预知,独自一人进行以下行为具有危险性,可能会受到性侵犯:

    (1)、深夜进入成年男性的房间,或者与其开房、同居;

    (2)、和成年男性超量饮酒;

    (3)、衣着裸露与成年男性相处;

    (4)、对成年男性的性挑逗行为不制止或者积极配合,等等。

    如果受害人“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自愿进行可能存在危险的活动,那么可以推定接下来发生的危险是受害人愿意接受的,不违背其意志。除非受害人能够证明,进行这些可能导致危险的行为是违背其意愿的。

    如果是被强迫发生的性关系,在性行为结束之后,在受害人的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的情形下,一般会选择迅速离开现场。如果受害人能够离开却没有离开,而是继续与行为人聊天、嬉笑或者进行其他的活动,也可以推定此前发生的事情并不违背其意志。除非受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及时离开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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