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与爱情及其关系

导读: (一)关于婚姻基础的讨论 有4种意见。第1种是爱情基础论(唯一基础论)。这种观点认为,婚姻基础是婚姻关系建立、存续、发展和解除的根本依据,是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为其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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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婚姻基础的讨论

  有4种意见。第1种是爱情基础论(唯一基础论)。这种观点认为,婚姻基础是婚姻关系建立、存续、发展和解除的根本依据,是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为其服务的。所谓以爱情为基础,就是双方的爱慕在婚姻中有最后决定权。在社会主义婚姻中,爱情只能是“唯一”的基础,而不能有两个或多个基础。第2种是两个基础论。即爱情是男女双方基于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在性格、品行、体态、志趣等方面互相爱慕的心理情绪。由于现阶段分配制度造 们经济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直接决定了现阶段的婚姻基础除了爱情因素之外,还不能排除“一切经济考虑”。爱情还不可能是婚姻的唯一基础,它只能是基础之一,经济因素是现阶段婚姻基础的重要成分。第3种是多基础论(混合基础或综合基础论)。这种观点认为,婚姻基础是两性结合选择配偶的条件或因素,它们不是由当事人个人“自由决定”的,而要受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影响和制约。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婚姻基础各不相同,但无论在哪个阶段,大多数男女选择配偶的条件或因素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多样的。其中主要的是: 或爱情的因素,如容貌、体态、风度等;经济或物质的因素,如财产、工资等;政治的因素,如出身、职业、级别等。同时,这些因素之间又是互相紧密联系、互相渗透、互相作用的。第4种是“前提基础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婚姻基础应该是体现社会两种再生产职能的物质关系,而爱情作为一种精神关系,不能不是决定于物质关系的第2位因素。因此,物质关系是婚姻的社会本质和根本前提,由此决定婚姻的道德基础、政治基础、经济基础、文化基础等。

  (二)关于“第三者插足”的讨论

  对“第三者插足”的概念,第1种观点认为,“第三者插足”主要是指与有配偶者 、同居的行为。它有4个基本特征,即故意、喜新厌旧、保持非法两性关系或暖味关系、侵犯的对象是合法婚姻。第2种观点认为,“第三者插足”这个概念不确切、不科学,有些第三者很难确定,难以划分谁是插足者,这一概念还有把婚姻破裂的起因完全推给第三者的含义,是不合理的。此外,有些第三者也是受害者,故改称“婚外恋”为好。第3种观点认为,对第三者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第4种观点认为,第三者应受谴责,第二者(即搞婚外恋的已婚者)同样应受严厉谴责,就是第一者(受害者)也应吸取教训。

  至于对第三者的惩处,一种观点认为第三者介人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违背了婚姻法所确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则。已婚者与第三者 、甚至公开妍居,是变相的重婚行为。故对第三者应予以法律制裁,刑法应增加“破坏婚姻家庭罪”的条款。另一种观点认为第三者插足不造 身伤害,不构成犯罪,不应以法律来制裁,应以教育为主。还有少数人认为,第三者没错,他或她追求的是爱情,爱情胜过一切。“苍蝇不叮无缝蛋”,第三者的存在,可以引起第一者的反思,考虑自己的家里为什么能 第三者,从而加深夫妻间的爱,不给第三者以插足余地。

  (三)关于拟修改《婚姻法》的讨论

  近一、两年来,大众传播工具围绕拟对《婚姻法》判决离婚实质条件的修改,即有人建议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改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及其相关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对此,有的人认为,《婚姻法》的修改-r待增加婚姻存续期间的法律约束,《婚姻法》应约束移情别恋,惩治“ ”行为,追究导致家庭破裂的第三者的民事责任。有的人则认为,不应当加大离婚的难度,不应增加惩罚 的法律条文,修改《婚姻法》时要警惕倒退,防止损害公民离婚自由的权利。还有的人认为,离婚自由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离婚行为必然要受社会规范的制约。但离婚自由的社会制约性与限制离婚是截然不同的,用“婚姻关系破裂”代替“夫妻感情破裂”,是使法律规定更加规范,并不是离婚自由的立法宗旨和原则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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